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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銀行從業(yè)考試公共基礎知識點:金融詐騙罪

更新時間:2013-08-06 08:55:4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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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銀行從業(yè)考試公共基礎知識點:金融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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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金融詐騙罪

  金融詐騙罪,是指在金融活動中,違反金融管理法規(guī),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金融詐騙罪作為類罪,具有許多共性,其基本構造是:主觀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均遵循下列邏輯順序:(1)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行為;(2)使受騙者陷入或者強化認識錯誤;(3)受騙者因被騙而作出行為人期待的財產(chǎn)處分行為;(4)受騙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財產(chǎn)損失。

  8.3.1 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客體是社會公眾的財產(chǎn)與國家的金融秩序。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8.3.2 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貸款。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

  (2)使用虛假的經(jīng)濟合同。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

  (4)使用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虺龅盅何飪r值重復擔保。

  (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作為兜底條款,意在涵蓋其他類型的貸款詐騙形式。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如果造成貸款重大損失或情節(jié)嚴重的,則不構成本罪,而可能構成《刑法修正案(六)》增設的騙取貸款罪。

  8.3.3 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證,或者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了信用證項下關系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也包括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為: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

  (3)騙取信用證的。

  (4)其他方法。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8.3.4 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有關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時侵犯了銀行以及信用卡的有關關系人的公私財產(chǎn)。

  本罪客觀上表現(xiàn)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包括: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僅為自然人,單位不構成本罪。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8.3.5 票據(jù)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1.票據(jù)詐騙罪

  票據(jù)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據(jù)進行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jù)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指狹義的金融票據(jù),即僅指匯票、本票和支票。金融票據(jù)具有有價性、物權性、無因性、要式性等特點。本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據(jù)的流通和使用過程中進行的,閑而它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chǎn)權利,更影響了金融票據(jù)的信譽,妨害了金融票據(jù)的正常流遴和使用,破壞了國家對金融票據(jù)業(yè)務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4)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憑證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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