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師合同管理備考輔導: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又稱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雖已生效,但因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可以由依法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而令其歸于無效的合同?!逗贤ā返?4條規(guī)定了以下三種可撤銷的合同。
①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一般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對合同性質(zhì)發(fā)生的誤解。
第二,對合同主體發(fā)生的誤解。
第三,對標的物種類的誤解,即對當事****利義務的指向?qū)ο蠹礃说谋旧戆l(fā)生了誤解。
第四,對標的物質(zhì)量的誤解,且直接涉及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
②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特點:
①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
②可撤銷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論受欺詐、受脅迫的合同,還是在重大誤解、乘人之危之下簽訂的合同,均不能體現(xiàn)合同當事人的內(nèi)心真意,因此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③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xiàn)。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qū)別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都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兩者又有明顯的區(qū)別:
①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而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②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
③行使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合同法》第55條第1款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具有撤銷權,超過該期限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而因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的,故當事人在任何時間都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確認合同無效,法院和仲裁機構(gòu)亦可以不經(jīng)當事人請求,直接在案件的審理中認定合同無效;
④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有選擇的權利,其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也可以讓合同繼續(xù)有效;其可以申請變更合同,也可以申請撤銷合同,故可撤銷合同有時在學理上又稱之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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