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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級《法規(guī)與政策》輔導:勞動就業(yè)(四)

更新時間:2012-07-23 18:10:4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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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級《法規(guī)與政策》輔導:勞動就業(y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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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jié) 勞動爭議處理

  【本節(jié)知識重點】

  一、勞動爭議范圍

  勞動爭議的范圍包括:

  1?因企業(yè)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2?因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發(fā)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4?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節(jié)知識重點

  二、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

  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

  1?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本企業(yè)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shù)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并與廠長(經(jīng)理)協(xié)商確定,企業(yè)代表的人數(shù)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shù)的1/3。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地對勞動爭議進行仲裁的專門機構。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其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shù),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并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3?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節(jié)重點

  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勞動爭議處理實行協(xié)商、調解、仲裁、訴訟的處理程序。協(xié)商和調解是非必經(jīng)程序,仲裁程序是必經(jīng)程序,訴訟則是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時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司法程序。

  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當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勞動爭議調解

  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應當自爭議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本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yè)調解委員會受理的調解案件,必須是本企業(yè)范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

  調解委員會在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做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方當事人愿意調解的,應在4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前的法定必經(jīng)程序。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shù)提交副本。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3?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和案件審理

  (一)調解

  原則:1)自愿;2)民主說服

  程序、期限與效力:可書面、也可以口頭申請;調解達成協(xié)議應當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15日內未達成或一方不履行可依法申請仲裁;不支付的可向人民法院要求發(fā)出支付令。

  (二)仲裁

  原則:1)著重調解;2)及時迅速;3)區(qū)分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仲裁庭――一般仲裁庭(三名,設首席仲裁員)和簡易仲裁庭(一名);仲裁員的條件、職責、回避

  案件審理:管轄,當事人,申請和受理(時效一年),開庭和裁決(開庭、鑒定、質證和辯論、先予執(zhí)行、裁決),效力(勞動者15日內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30日內可申請撤銷裁決)

  第五節(jié)思考題

  1?試述勞動爭議的范圍、處理機構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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