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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基金考試《基金基礎》:基金銷售適用性的指導原則

更新時間:2017-04-13 15:28:52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81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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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環(huán)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fā)布2017基金考試《基金基礎》:基金銷售適用性的指導原則的新聞,為考生發(fā)布基金從業(yè)資格考試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7基金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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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銷售適用性的指導原則的涵義

  (一)投資人利益優(yōu)先原則。

  是指當基金銷售機構或基金銷售人員的利益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發(fā)生沖突時,當優(yōu)先保障基金投資人的合法利益。該原則是核心原則。

  (二)全面性原則。

  是指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基金銷售適用性作為公司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將基金銷售適用性貫穿于基金銷售的各個業(yè)務環(huán)節(jié)。

  (三)客觀性原則。

  指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方法,設置必要的標準和流程,保證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

  誤區(qū)(1):基金銷售機構生搬硬套其他機構的基金評價方法或基金投資人評價方法。

  誤區(qū)(2):基金銷售人員為減少基金投資人的負擔,主動為投資人填寫風險承受能力問卷。

  (四)及時性原則。

  是指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和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評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是確保理財經理推薦合適產品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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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銷售適用性的指導原則的涵義

  (一)投資人利益優(yōu)先原則。

  是指當基金銷售機構或基金銷售人員的利益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發(fā)生沖突時,當優(yōu)先保障基金投資人的合法利益。該原則是核心原則。

  (二)全面性原則。

  是指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基金銷售適用性作為公司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將基金銷售適用性貫穿于基金銷售的各個業(yè)務環(huán)節(jié)。

  (三)客觀性原則。

  指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方法,設置必要的標準和流程,保證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

  誤區(qū)(1):基金銷售機構生搬硬套其他機構的基金評價方法或基金投資人評價方法。

  誤區(qū)(2):基金銷售人員為減少基金投資人的負擔,主動為投資人填寫風險承受能力問卷。

  (四)及時性原則。

  是指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和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評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是確保理財經理推薦合適產品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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