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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章節(jié)考點:衍生工具

更新時間:2016-06-22 10:00:06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357收藏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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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章節(jié)考點匯總

第五章 證券投資基金與衍生工具(第二節(jié) 衍生工具)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及特征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金融衍生工具又被稱為金融衍生產品,是與基礎金融產品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建立在基礎產品或基礎變量之上,其價格取決于基礎金融產品價格(或數(shù)值)變動的派生金融產品。這里所說的基礎產品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僅包括現(xiàn)貨金融產品(如債券、股票、銀行定期存款單等),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作為金融衍生工具基礎的變量種類繁多,主要是各類資產價格、價格指數(shù)、利率、匯率、費率、通貨膨脹率以及信用等級等,近些年來,某些自然現(xiàn)象(如氣溫、降雪量、霜凍、颶風)甚至人類行為(如選舉、溫室氣體排放)也逐漸成為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礎變量。

  1998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簡稱“FASB”)所發(fā)布的第133號會計準則——《衍生工具與避險業(yè)務會計準則》是首個具有重要影響的文件,該準則將金融衍生工具劃分為獨立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兩大類,并給出了較為明確的識別標準和計量依據(jù),尤其是所謂公允價值的應用,對后來各類機構制定衍生工具計量標準具有重大影響。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特征

  由金融衍生工具的定義可以看出,它們具有下列四個顯著特性:

  (1)跨期性。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雙方通過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因素變動趨勢的預測,約定在未來某一時間按照一定條件進行交易或選擇是否交易的合約。

  (2)杠桿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一般只需要支付少量的保證金或權利金就可簽訂遠期大額合約或互換不同的金融工具。

  (3)聯(lián)動性。這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與基礎產品或基礎變量緊密聯(lián)系、規(guī)則變動。

  (4)不確定性或高風險性。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后果取決于交易者對基礎工具(變量)未來價格(數(shù)值)的預測和判斷的準確程度。基礎金融工具價格不確定性僅僅是金融衍生工具風險性的一個方面,國際證監(jiān)會組織在1994年7月公布的一份報告(IOSCOPD35)中,認為金融衍生工具還伴隨著以下幾種風險:

  ①交易中對方違約,沒有履行承諾造成損失的信用風險。

 ?、谝蛸Y產或指數(shù)價格不利變動可能帶來損失的市場風險。

 ?、垡蚴袌鋈狈灰讓κ侄鴮е峦顿Y者不能平倉或變現(xiàn)所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芤蚪灰讓κ譄o法按時付款或交割可能帶來的結算風險。

 ?、菀蚪灰谆蚬芾砣藛T的人為錯誤或系統(tǒng)故障、控制失靈而造成的操作風險。

  ⑥因合約不符合所在國法律,無法履行或合約條款遺漏及模糊導致的法律風險。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分類

  (一)按產品形態(tài)分類

  根據(jù)產品形態(tài),金融衍生工具可分為獨立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

  (1)獨立衍生工具。這是指本身即為獨立存在的金融合約,例如期權合約、期貨合約或者互換交易合約等。

  (2)嵌入式衍生工具(Embedded Derivatives)。這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合同(簡稱“主合同”)中的衍生金融工具,該衍生工具使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現(xiàn)金流量將按照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shù)、信用等級或信用指數(shù),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發(fā)生調整,例如目前公司債券條款中包含的贖回條款、返售條款、轉股條款、重設條款等。

  (二)按照交易場所分類

  金融衍生工具按交易場所可以分為兩類。

  (1)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這是指在有組織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例如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權產品,在期貨交易所和專門的期權交易所交易的各類期貨合約、期權合約等。

  (2)場外交易市場(簡稱“OTC”)交易的衍生工具。這是指通過各種通信方式,不通過集中的交易所,實行分散的、一對一交易的衍生工具,例如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規(guī)模交易者之間進行的各類互換交易和信用衍生品交易。

  (三)按照基礎工具種類分類

  金融衍生工具從基礎工具分類角度,可以劃分為股權類產品的衍生工具、貨幣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其他衍生工具。

  (1)股權類產品的衍生工具。這是指以股票或股票指數(shù)為基礎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股票期貨、股票期權、股票指數(shù)期貨、股票指數(shù)期權以及上述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

  (2)貨幣衍生工具。這是指以各種貨幣作為基礎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遠期外匯合約、貨幣期貨、貨幣期權、貨幣互換以及上述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

  (3)利率衍生工具。這是指以利率或利率的載體為基礎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遠期利率協(xié)議、利率期貨、利率期權、利率互換以及上述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

  (4)信用衍生工具。這是指以基礎產品所蘊含的信用風險或違約風險為基礎變量的金融衍生工具,用于轉移或防范信用風險,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fā)展最為迅速的一類衍生產品,主要包括信用互換、信用聯(lián)結票據(jù)等。

  (5)其他衍生工具。除以上四類金融衍生工具之外,還有相當數(shù)量金融衍生工具是在非金融變量的基礎上開發(fā)的,例如用于管理氣溫變化風險的天氣期貨、管理政治風險的政治期貨、管理巨災風險的巨災衍生產品等。

  (四)按照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點分類

  金融衍生工具從其自身交易的方法和特點可以分為金融遠期合約、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互換和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

  (1)金融遠期合約。金融遠期合約是指交易雙方在場外市場上通過協(xié)商,按約定價格(稱為遠期價格)在約定的未來日期(交割日)買賣某種標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變量)的合約。金融遠期合約規(guī)定了將來交割的資產、交割的日期、交割的價格和數(shù)量,合約條款根據(jù)雙方需求協(xié)商確定。金融遠期合約主要包括遠期利率協(xié)議、遠期外匯合約和遠期股票合約。

  (2)金融期貨。金融期貨是指交易雙方在集中的交易場所以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的標準化金融期貨合約的交易。金融期貨是以金融工具(或金融變量)為基礎工具的期貨交易。主要包括貨幣期貨、利率期貨、股票指數(shù)期貨和股票期貨四種。

  (3)金融期權。這是指合約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費用(稱為“期權費”或“期權價格”),在約定日期內(或約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向合約賣方買賣某種金融工具的權利的契約,包括現(xiàn)貨期權和期貨期權兩大類。除交易所的標準化期權、權證之外,還存在大量場外交易的期權,這些新型期權通常被稱為奇異型期權。

  (4)金融互換。這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條件,在約定的時間內定期交換現(xiàn)金流的金融交易。可分為貨幣互換、利率互換、股權互換、信用違約互換等類別。

  (5)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前述四種常見的金融衍生工具通常也被稱作“建構模塊工具”,它們是最簡單和最基礎的金融衍生工具,而利用其結構化特性,通過相互結合或者與基礎金融工具相結合,能夠開發(fā)設計出更多具有復雜特性的金融衍生產品,后者通常被稱為“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或簡稱為“結構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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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證券投資基金與衍生工具(第二節(jié) 衍生工具)

  三、金融期貨合約

  金融期貨合約是指由交易雙方訂立的、約定在未來某日期按成交時約定的價格交割一定數(shù)量的某種商品的標準化協(xié)議。

  按基礎工具不同,金融期貨可分為利率期貨、股價指數(shù)期貨和外匯期貨。

  (1)利率期貨。利率期貨是指由交易雙方簽訂的,約定在將來某一時間按雙方事先商定的價格,交割一定數(shù)量與利率相關的金融資產的標準化合約。利率期貨交易則是指在有組織的期貨交易所中通過競價成交的、在未來某一時期進行交割的債券合約買賣。

  利率期貨合約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以短期固定收入為主的債務憑證,主要有國庫券、商業(yè)票據(jù)、可轉讓定期存單以及各種歐洲貨幣等;另一類是以長期固定收入為主的債務憑證,主要有各國政府發(fā)行的中長期公債,如美國的中期債券、長期債券、英國的金邊債券、日本的日本政府債券等。

  (2)股權類期貨。股權類期貨是以單只股票、股票組合或者股票價格指數(shù)為基礎資產的期貨合約。其主要種類包括股票價格指數(shù)期貨、單只股票期貨、股票組合的期貨。

  (3)外匯期貨。外匯期貨又稱貨幣期貨,是以外匯為基礎工具的期貨合約。

  四、金融期貨的主要交易制度

  金融期貨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規(guī)則,這些規(guī)則是期貨交易正常進行的制度保證,也是期貨市場運行機制的外在體現(xiàn)。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貨在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進行集中交易。期貨交易所是專門進行期貨合約買賣的場所,是期貨市場的核心,承擔著組織、監(jiān)督期貨交易的重要職能。

  (2)標準化的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設計、經主管機構批準后向市場公布的標準化合約。期貨合約設計成標準化的合約是為了便于交易雙方在合約到期前分別做一筆相反的交易進行對沖,從而避免實物交收。實際上絕大多數(shù)的期貨合約并不進行實物交割,通常在到期日之前即已對沖平倉。

  (3)保證金制度。為了控制期貨交易的風險和提高效率,期貨交易所的會員經紀公司必須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結算保證金,而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后都要通過經紀人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一定數(shù)量的保證金。由于期貨交易的保證金比率很低,因此有高度的杠桿作用,這一杠桿作用使套期保值者能用少量的資金為價值量很大的現(xiàn)貨資產找到回避價格風險的手段,也為投機者提供了用少量資金獲取營利的機會。

  (4)結算所和無負債結算制度。結算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清算機構,通常附屬于交易所,但又以獨立的公司形式組建。結算所實行無負債的每Et結算制度,又被稱為“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種期貨合約在交易日收盤前規(guī)定時間內的平均成交價作為當日結算價,與每筆交易成交時的價格作對照,計算每個結算所會員賬戶的浮動盈虧,進行隨市清算。

  (5)限倉制度。限倉制度是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和防范操縱市場的行為,而對交易者持倉數(shù)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戶報告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后,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guī)定的數(shù)量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有關開戶、交易、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情況,以便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并判斷大戶交易風險狀況的風險控制制度。

  (7)每日價格波動限制及斷路器規(guī)則。為防止期貨價格出現(xiàn)過大的非理性變動,交易所通常對每個交易時段允許的最大波動范圍作出規(guī)定,一旦達到漲(跌)幅限制,則高于(低于)該價格的買入(賣出)委托無效。

  (8)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和漲跌停板制度等相互配合的風險管理制度。當交易所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并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補足,或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超出規(guī)定的限額,或當會員或客戶違規(guī)時,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將對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強制性平倉處理,這就是強行平倉制度。

  (9)強制減倉制度。強制減倉是期貨交易出現(xiàn)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xù)報價等特別重大的風險時,交易所為迅速、有效化解市場風險,防止會員大量違約而采取的措施。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格與該合約凈持倉營利客戶按照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由于強制減倉會導致投資者的持倉量以及盈虧發(fā)生變化,因此需要投資者引起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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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證券投資基金與衍生工具(第二節(jié) 衍生工具)

  五、金融期權

  (一)金融期權的特征

  與金融期貨相比,金融期權的主要特征在于它僅僅是買賣權利的交換。期權的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后,就獲得了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即在期權合約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向期權的賣方買進或賣出某種金融工具的權利,但并沒有必須履行該期權合約的義務。期權的買方可以選擇行使他所擁有的權利;期權的賣方在收取期權費后就承擔著在規(guī)定時間內履行該期權合約的義務。

  (二)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qū)別

  (1)基礎資產不同。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的基礎資產不盡相同。一般地說,凡可作期貨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權交易。然而,可作期權交易的金融工具卻未必可作期貨交易。在實踐中,只有金融期貨期權,而沒有金融期權期貨,即只有以金融期貨合約為基礎資產的金融期權交易,而沒有以金融期權合約為基礎資產的金融期貨交易。一般而言,金融期權的基礎資產多于金融期貨的基礎資產。

  (2)交易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稱,即對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又有自己對對方履約的義務。而金融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而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3)履約保證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均需開立保證金賬戶,并按規(guī)定繳納履約保證金。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只有期權出售者,尤其是無擔保期權的出售者才需開立保證金賬戶,并按規(guī)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其履約的義務。至于期權的購買者,因期權合約未規(guī)定其義務,無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也無需繳納保證金。

  (4)現(xiàn)金流轉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時不發(fā)生現(xiàn)金收付關系,但在成交后,由于實行逐日結算制度,交易雙方將因價格的變動而發(fā)生現(xiàn)金流轉,即營利一方的保證金賬戶余額將增加,而虧損一方的保證金賬戶余額將減少。當虧損方保證金賬戶余額低于規(guī)定的維持保證金時,虧損方必須按規(guī)定及時繳納追加保證金。因此,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必須保有一定的流動性較高的資產,以備不時之需。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在成交時,期權購買者為取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必須向期權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權費,但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約外,交易雙方將不發(fā)生任何現(xiàn)金流轉。

  (5)盈虧特點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無權違約,也無權要求提前交割或推遲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時間通過反向交易實現(xiàn)對沖或到期進行實物交割。因此,從理論上說,金融期貨交易中雙方潛在的營利和虧損都是無限的。

  相反,在金融期權交易中,由于期權購買者與出售者在權利和義務上的不對稱性,他們在交易中的營利和虧損也具有不對稱性。從理論上說,期權購買者在交易中的潛在虧損是有限的,僅限于他所支付的期權費,而他可能取得的營利卻是無限的;相反,期權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營利是有限的,僅限于所收取的期權費,而他可能遭受的損失卻是無限的。

  (6)套期保值的作用與效果不同。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都是人們常用的套期保值工具,但它們的作用與效果是不同的。人們利用金融期貨進行套期保值,在避免價格不利變動造成損失的同時,也必須放棄若價格有利變動可能獲得的利益。人們利用金融期權進行套期保值,若價格發(fā)生不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可通過執(zhí)行期權來避免損失;若價格發(fā)生有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又可通過放棄期權來保護利益。這樣,通過金融期權交易,既可避免價格不利變動造成的損失,又可在相當程度上保住價格有利變動而帶來的利益。

  但是,這并不是說金融期權比金融期貨更為有利。如從保值角度來說,金融期貨通常比金融期權更為有效,也更為便宜,而且要在金融期權交易中真正做到既保值又獲利,事實上也并非易事。

  所以,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可謂各有所長,各有所短。在現(xiàn)實的交易活動中,人們往往將二者結合起來,通過一定的組合或搭配來實現(xiàn)某一特定目標。

  (三)金融期權的基本功能

  (1)套期保值功能。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的定義,套期保值是指企業(yè)為規(guī)避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指定一項或一項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xiàn)金流量變動,預期抵消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xiàn)金流量變動。

  (2)價格發(fā)現(xiàn)功能。價格發(fā)現(xiàn)功能是指在一個公開、公平、高效、競爭的期貨市場中,通過集中競價形成期貨價格的功能。

  (3)投機功能。

  (4)套利功能。套利的理論基礎在于經濟學中的一價定律,即忽略交易費用的差異,同一商品只能有一個價格。

  (四)金融期權的分類

  1.按照選擇權的性質劃分,金融期權可以分為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

  (1)看漲期權。看漲期權也稱“認購權”,指期權的買方具有在約定期限內(或合約到期日)按協(xié)定價格(也稱“敲定價格”或“行權價格”)買入一定數(shù)量基礎金融工具的權利。交易者之所以買入看漲期權,是因為他預期基礎金融工具的價格在合約期限內將會上漲。如果判斷正確,按協(xié)定價格買人該項金融工具并以市價賣出,可賺取市價與協(xié)定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判斷失誤,則放棄行權,僅損失期權費。

  (2)看跌期權??吹跈嘁卜Q“認沽權”,指期權的買方具有在約定期限內按協(xié)定價格賣出一定數(shù)量基礎金融工具的權利。交易者買人看跌期權,是因為他預期基礎金融工具的價格在近期內將會下跌。如果判斷正確,可從市場上以較低的價格買入該項金融工具,再按協(xié)定價格賣給期權的賣方,將賺取協(xié)定價與市價的差額;如果判斷失誤,將放棄行權,損失期權費。

  2.按照合約所規(guī)定的履約時間的不同,金融期權可以分為歐式期權、美式期權和修正的美式期權

  歐式期權只能在期權到期日執(zhí)行;美式期權則可在期權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個營業(yè)日執(zhí)行;修正的美式期權也被稱為“百慕大期權”或“大西洋期權”,可以在期權到期日之前的一系列規(guī)定日期執(zhí)行。

  3.按照金融期權基礎資產性質的不同,金融期權可以分為股權類期權、利率期權、貨幣期權、金融期貨合約期權、互換期權等

  (1)股權類期權。與股權類期貨類似,股權類期權也包括三種類型:單只股票期權、股票組合期權和股票指數(shù)期權。

  (2)利率期權。利率期權指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后,即取得在合約有效期內或到期時以一定的利率(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面額的利率工具的權利。利率期權合約通常以政府短期、中期、長期債券,歐洲美元債券,大面額可轉讓存單等利率工具為基礎資產。

  (3)貨幣期權。貨幣期權又稱“外幣期權”“外匯期權”,指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后,即取得在合約有效期內或到期時以約定的匯率購買或出售一定數(shù)額某種外匯資產的權利。貨幣期權合約主要以美元、歐元、日元、英鎊、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及澳大利亞元等為基礎資產。

  (4)金融期貨合約期權。金融期貨合約期權是一種以金融期貨合約為交易對象的選擇權,它賦予其持有者在規(guī)定時間內以協(xié)定價格買賣特定金融期貨合約的權利。

  (5)互換期權。金融互換期權是以金融互換合約為交易對象的選擇權,它賦予其持有者在規(guī)定時間內以規(guī)定條件與交易對手進行互換交易的權利。

  此外,與標準的交易所交易相比,還存在奇異型期權的期權類產品。奇異型期權通常在選擇權性質、基礎資產以及期權有效期等內容上與標準化的交易所交易期權存在差異,種類龐雜,較為流行的就有數(shù)十種之多。

  六、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

  2006年1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了《關于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批準在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試點。2008年1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關于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業(yè)務有關事宜的通知》,同時廢止《關于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按照上述通知,人民幣利率互換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的一定期限內,根據(jù)約定的人民幣本金和利率計算利息并進行利息交換的金融合約。通知規(guī)定,利率互換的參考利率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等機構發(fā)布的銀行間市場具有基準性質的市場利率或經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

  互換交易的主要用途是改變交易者資產或負債的風險結構(比如利率或匯率結構),從而規(guī)避相應的風險。目前,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人民幣利率互換參考利率包括上海銀行間同業(yè)拆放利率(含隔夜、1周、3個月期等品種)、國債回購利率(7天)、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互換期限從7天到3年,交易雙方可協(xié)商確定付息頻率、利率重置期限、計息方式等合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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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章節(jié)考點匯總

第五章 證券投資基金與衍生工具(第二節(jié) 衍生工具)

  七、信用違約互換

  信用違約互換(Credit Default Swap,簡稱“CDS”)就是一方將購入的具有違約風險的債務或債券中的違約風險轉嫁給第三方(保險公司)。

  在2007年以來發(fā)生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當中,導致大量金融機構陷入危機的最重要的一類衍生金融產品是信用違約互換。最基本的信用違約互換涉及兩個當事人,雙方約定以某一信用工具為參考,一方向另一方出售信用保護,若參考工具發(fā)生規(guī)定的信用違約事件,則信用保護出售方必須向購買方支付賠償。CDS交易的危險來自三個方面:

  (1)具有較高的杠桿性。

  (2)由于信用保護的買方并不需要真正持有作為參考的信用工具(常見的有按揭貸款、按揭支持證券、各國國債及公司債券或者債券組合、債券指數(shù)),因此,特定信用工具可能同時在多起交易中被當作CDS的參考,有可能極大地放大風險敞口總額,在發(fā)生危機時,市場往往恐慌性地高估涉險金額。

  (3)由于場外市場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監(jiān)管,交易者并不清楚自己的交易對手卷入了多少此類交易,因此,在危機期間,每起信用事件的發(fā)生都會引起市場參與者的相互猜疑,擔心自己的交易對手因此倒下從而使自己的敞口頭寸失去著落。

  八、可轉換公司債券與可交換公司債券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shù)量的另一種證券的證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通常是轉換成普通股票,當股票價格上漲時,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比較有利。因此,可轉換公司債券實質上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漲期權,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將其列為期權類衍生產品。

  在國際市場上,按照發(fā)行時證券的性質,可分為可轉換債券和可轉換優(yōu)先股票兩種。目前,我國只有可轉換債券。

  1.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征

  (1)可轉換債券是一種附有轉股權的特殊債券。

  (2)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征。

  2.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

  可轉換公司債券按附認股權和債券本身能否分開交易劃分,可分為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和非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除一般規(guī)定的條件以外,公開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jù);本次發(fā)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1期末凈資產額的40%;

  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xiàn)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fā)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公司最近1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xiàn)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本次發(fā)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1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后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fā)行公司債券金額。

  (二)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fā)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jù)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三)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的不同

  (1)發(fā)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的發(fā)債主體是上市公司的股東,通常是大股東;可轉換債券的發(fā)債主體是上市公司本身。

  (2)適用的法規(guī)不同。在我國發(fā)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適用法規(guī)是《公司債券發(fā)行試點辦法》,側重于債券融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適用法規(guī)是《上市公司證券發(fā)行管理辦法》,更接近于股權融資。

  (3)發(fā)行目的不同。前者的發(fā)行目的包括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不一定要用于投資項目;后者和其他債券的發(fā)債目的一般是將募集資金用于投資項目。

  (4)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前者是發(fā)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發(fā)行人未來發(fā)行的新股。

  (5)股權稀釋效應不同。前者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fā)生變化,也不會攤薄每股收益;后者會使發(fā)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

  (6)交割方式不同。前者在國外有股票、現(xiàn)金和混合三種交割方式;后者一般采用股票交割。

  (7)條款設置不同。前者一般不設置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后者一般附有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所謂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是指在股價持續(xù)比轉股價格低的情況下,可以重新議定股價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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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證券投資基金與衍生工具(第二節(jié) 衍生工具)

  九、資產證券化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xiàn)金流為支持,發(fā)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tǒng)的證券發(fā)行是以企業(yè)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池為基礎發(fā)行證券。

  (二)資產證券化的種類與范圍

  (1)根據(jù)基礎資產分類。根據(jù)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同,可以將資產證券化分為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費)、債券組合證券化等類別。

  (2)根據(jù)資產證券化的地域分類。根據(jù)資產證券化發(fā)起人、發(fā)行人和投資者所屬地域不同,可將資產證券化分為境內資產證券化和離岸資產證券化。

  (3)根據(jù)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類。根據(jù)證券化產品的金融屬性不同,可以分為股權型證券化、債權型證券化和混合型證券化。

  (三)資產證券化的有關當事人

  資產證券化交易比較復雜,涉及的當事人較多,一般而言,下列當事人在證券化過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1)發(fā)起人。發(fā)起人也被稱為“原始權益人”,是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機構或大型工商企業(yè)。

  (2)特定目的機構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特定目的機構或特定目的受托人是指接受發(fā)起人轉讓的資產,或受發(fā)起人委托持有資產,并以該資產為基礎發(fā)行證券化產品的機構。選擇特定目的機構或受托人時,通常要求滿足所謂破產隔離條件,即發(fā)起人破產對其不產生影響。

  (3)資金和資產存管機構。為保證資金和基礎資產的安全,特定目的機構通常聘請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進行資金和資產的托管。

  (4)信用增級機構。此類機構負責提升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等級,為此要向特定目的機構收取相應費用,并在證券違約時承擔賠償責任。有些證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級機構,而是采用超額抵押等方法進行內部增級。

  (5)信用評級機構。如果發(fā)行的證券化產品屬于債券,發(fā)行前必須經過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6)承銷人。承銷人是指負責證券設計和發(fā)行承銷的投資銀行,如果證券化交易涉及金額較大,可能會組成承銷團。

  (7)證券化產品投資者。證券化產品投資者,即證券化產品發(fā)行后的持有人。除上述當事人外,證券化交易還可能需要金融機構充當服務人,服務人負責對資產池中的現(xiàn)金流進行日常管理,通??捎砂l(fā)起人兼任。

  (四)資產證券化的操作要求

  通常來講,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重組現(xiàn)金流,構造證券化資產。發(fā)起人(一般是發(fā)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也可以稱為“原始權益人”)根據(jù)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對自己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xiàn)金收入流的信貸資產進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據(jù)歷史經驗數(shù)據(jù)對整個組合的現(xiàn)金流的平均水平有一個基本判斷,決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價值等并將應收和可預見現(xiàn)金流資產進行組合,對現(xiàn)金流的重組可按貸款的期限結構、本金和利息的重新安排或風險的重新分配等進行,根據(jù)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shù),最后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

  (2)組建特設信托機構,實現(xiàn)真實出售,達到破產隔離。特設信托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的信托實體,有時也可以由發(fā)起人設立,注冊后的特設信托機構的活動受法律的嚴格限制,其資本化程度很低,資金全部來源于發(fā)行證券的收入。

  (3)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為完善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特設機構要完成與發(fā)起人指定的資產池服務公司簽訂貸款服務合同、與發(fā)起人一起確定托管銀行并簽訂托管合同、與銀行達成必要時提供流動性支持的周轉協(xié)議、與券商達成承銷協(xié)議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時,特設信托機構對證券化資產進行一定風險分析后,就必須對一定的資產集合進行風險結構的重組,并通過額外的現(xiàn)金流來源對可預見的損失進行彌補,以降低可預見的信用風險,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

  (4)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jù),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huán)節(jié)。評級由國際資本市場上廣大投資者承認的獨立私營評級機構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

  (5)安排證券銷售,向發(fā)起人支付。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后,由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銷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托機構從承銷商處獲取證券發(fā)行收入后,按約定的購買價格,把發(fā)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fā)起人。至此,發(fā)起人的籌資目的已經達到。

  (6)掛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資產支持證券發(fā)行完畢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后,即實現(xiàn)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并沒有全部完成。發(fā)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xiàn)金收入,并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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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證券投資基金與衍生工具(第二節(jié) 衍生工具)

  十、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

  (一)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的定義

  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是運用金融工程結構化方法,將若干種基礎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產品相結合設計出的新型金融產品。目前最為流行的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主要是由商業(yè)銀行開發(fā)的各類結構化理財產品以及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各類結構化票據(jù),它們通常與某種金融價格相聯(lián)系,其投資收益隨該價格的變化而變化。

  目前,我國內地尚無交易所交易的結構化產品,但是,很多商業(yè)銀行均通過柜臺銷售各類“掛鉤理財產品”。這些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與某種利率、匯率或者黃金、股票、能源價格相聯(lián)系,通過事先約定的計算公式進行計算。

  (二)結構化全融衍生產品的類別

  (1)按聯(lián)結的基礎產品分類,可分為股權聯(lián)結型產品(其收益與單只股票、股票組合或股票價格指數(shù)相聯(lián)系)、利率聯(lián)結型產品、匯率聯(lián)結型產品、商品聯(lián)結型產品等種類。

  (2)按收益保障性分類,可分為收益保證型產品和非收益保證型產品兩大類,其中,前者又可進一步細分為保本型產品和保證最低收益型產品。

  (3)按發(fā)行方式分類,可分為公開募集的結構化產品與私募結構化產品,其中,前者通??梢栽诮灰姿灰住?/p>

  (4)按照嵌入式衍生產品的屬性不同,可以分為基于互換的結構化產品、基于期權的結構化產品等類別。

  當然,還可以按照幣種、期限、發(fā)行地等進行分類。

  十一、金融衍生工具及金融衍生工具市場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發(fā)展動因

  (1)金融衍生工具產生的最基本原因是避險。

  (2)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金融自由化進一步推動了金融衍生工具的發(fā)展。所謂金融自由化,是指政府或有關監(jiān)管當局對限制金融體系的現(xiàn)行法令、規(guī)則、條例及行政管制予以取消或放松,以形成一個較寬松、自由、更符合市場運行機制的新的金融體制。

  (3)金融機構的利潤驅動是金融衍生工具產生和迅速發(fā)展的又一重要原因。

  (4)新技術革命為金融衍生工具的產生與發(fā)展提供了物質基礎與手段。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發(fā)展現(xiàn)狀

  (1)金融衍生工具以場外交易為主。

  (2)按基礎產品比較,利率衍生品無論在場內還是場外,均是名義金額最大的衍生品種類,其中,場外交易的利率互換占所有衍生品名義金額的半數(shù)以上,是最大的單個衍生品種類。

  (3)按產品形態(tài)比較,遠期和互換這兩類具有對稱性收益的衍生產品比收益不對稱的期權類產品大得多,但是,在交易所市場上則正好相反。

  (4)金融危機發(fā)生后,衍生品交易的增長趨勢并未改變,但市場結構和品種結構發(fā)生了較大變化。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發(fā)展趨勢

  金融衍生產品是一把雙刃劍。盡管近年來震動世界金融體系的危機和風波似乎都與金融衍生品有關,但金融衍生產品仍處于一個良好的發(fā)展態(tài)勢之中。

  (1)衍生產品的創(chuàng)新定價和套期保值。

  (2)信用分析和信用衍生產品的開發(fā)。

  (3)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國際化。

  (四)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特點

  (1)杠桿性。杠桿性是金融衍生交易的最顯著的特征之一,即交易者能以較少的資金成本控制較多的投資,從而提高投資的收益,達到“以小博大”的目的。

  (2)風險性。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管理風險。

  (3)虛擬性。虛擬性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運動過程脫離了現(xiàn)實資本的運動,但卻能給持有者帶來一定收入的特征。

  (五)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功能

  (1)價格發(fā)現(xiàn)功能。

  (2)套期保值功能(又被稱為“風險管理功能”)。套期保值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場最早具有的基本功能。

  (3)投機獲利手段。

  (六)我國衍生工具市場的發(fā)展狀況

  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fā)展現(xiàn)狀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點:

  (1)金融市場規(guī)模持續(xù)增長。

  (2)金融市場監(jiān)管力度加大,制度建設穩(wěn)步推進。

  (3)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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