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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知識點:合同變更和轉讓

更新時間:2013-02-25 09:55:4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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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經協商一致,對原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完善。

  第六節(jié) 合同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一)概念

  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經協商一致,對原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完善。合同的變更是在合同的主體不改變的前提下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性質并不改變。

  (二)合同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1、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2、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辦理相應手續(xù)。

  3、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4、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后末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二、合同的轉讓

  (一)概念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二)合同權利轉讓

  1、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2、權利轉讓的規(guī)則

  (1)合同中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

  (2)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

  (3)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的抗辯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三)合同義務轉移

  1、概念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2、轉讓規(guī)則

  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當經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3、合同義務轉移的后果

  (1)新債務人成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可以向其請求履行債務或承擔違約責任。

  (2)新債務人享有基于原合同關系的對抗債權人的抗辯權。

  《合同法》規(guī)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從屬于主債務的從債務,隨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

  (4)原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若擔保人未明確表示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則擔保責任因債務轉移而消滅。

  《擔保法》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四)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移

  債務人轉移債務,應當經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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