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jīng)濟法》:合同法律制度(26)
六、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解釋:融資租賃合同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包括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
案例:A企業(yè)欲購買B企業(yè)生產(chǎn)的設備,但A企業(yè)資金不足,A企業(yè)可以向銀行借款,也可以向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B企業(yè)的設備,A與C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c應該根據(jù)承租人A的選擇與B企業(yè)簽訂買賣合同。B將設備直接發(fā)運給A,A對該設備檢驗,檢驗合格后A向c出具合格通知書,c再向B付款。以上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關系的情況就是屬于融資租賃。
1、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害的,出租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chǎn)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2006年)
答案:√
3、承租人破產(chǎn)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chǎn)財產(chǎn)。
4、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七、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的合同。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3、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例題: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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