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中級經濟法學習指導重點習題七
七、代理(P16)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解釋】委托合同、行紀合同、代理制度的區(qū)別:
(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2)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解釋l】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屬于代理。
【解釋2】居問行為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的作用僅限于“傳話筒”,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因此,居間行為不屬于代理。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1、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也適用于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如申請行為、申報行為、訴訟行為)。
2、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行為性質必須有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不能代理。
(三)委托代理(重點)
授權委托書“授權不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四)濫用代理權(重點)
1、濫用代理權的界定
(1)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濫用代理權的法律后果
(1)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五)無權代理(重點)
1、無權代理的界定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解釋l】注意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的區(qū)別。
2、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1】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2】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例題】下列代理行為中,屬于濫用代理權的有( )。
A、超越代理權進行代理
B、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沒有代理權而進行代理
D、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
【答案】BD
3、表見代理(P18)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例題】甲廠業(yè)務員王某一直負責與乙廠的購銷業(yè)務,王某因故被開除后,用蓋有甲廠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乙廠訂立一份購銷合同。乙廠并不知情,并按時將貨送至甲廠。甲廠拒絕收貨而引起糾紛。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王某的行為為無權代理,合同無效
B.王某的行為為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C.王某的行為為越權代理,合同無效
D.王某的行為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本題中甲廠未將有關王某的事情及時通知乙廠,乙廠為善意相對人,形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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