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中級會計職稱 > 中級會計職稱備考資料 > 中級經濟法考試企業(yè)破產申請復習資料

中級經濟法考試企業(yè)破產申請復習資料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中級會計職稱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地區(qū)

獲取驗證 立即預約

請?zhí)顚憟D片驗證碼后獲取短信驗證碼

看不清楚,換張圖片

免費獲取短信驗證碼

  環(huán)球網校為廣大學員整理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復習資料,以便更好的為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做準備:本節(jié)內容第五章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希望為廣大考生的考試復習帶來幫助,祝考試順利!

  第五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概述:破產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由法院主持強制執(zhí)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就破產的性質而言,破產是一種法律規(guī)定的債務清償的特殊手段,其目的在于通過破產的程序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破產申請和受理

  一、破產界限

  1、破產界限:指法院已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的法律的標準也稱破產的原因。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1)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破產法》的規(guī)定清理債務。

  (2)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就是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3)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yè)法人,不一定立即就被宣告破產,還可以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重整。

  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是企業(y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二、破產申請

  1、債務人的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的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3、清算人的申請

  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4、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不明確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5、破產申請的形式

  破產申請應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注意: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等。

  【例題1】下列各項中,根據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對企業(yè)破嚴有管轄權的是( )。

  (2002年)

  A、 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B、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C、破產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D、債務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答案】A

  【例題2】根據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對企業(yè)破產案件實施管轄權的法院是( )。(2006年)

  A、債務人住所地法院

  B、債權人住所地法院

  C、企業(yè)破產財產所在地法院

  D、債權人和債務人協(xié)議選擇的法院

  【答案】A

  點擊進入: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會計職稱)考試在線模考

  點擊進入環(huán)球網校會計職稱考試免費在線試聽

  09年2月28日前參加會計職稱輔導 全部五折優(yōu)惠!

  環(huán)球網校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網上輔導方案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分享到: 編輯:環(huán)球網校

資料下載 精選課程 老師直播 真題練習

中級會計職稱資格查詢

中級會計職稱歷年真題下載 更多

中級會計職稱每日一練 打卡日歷

0
累計打卡
0
打卡人數
去打卡

預計用時3分鐘

中級會計職稱各地入口
環(huán)球網校移動課堂APP 直播、聽課。職達未來!

安卓版

下載

iPhone版

下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