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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級經濟法第三章重點內容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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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jié) 稅收與稅法概述

    一、稅收

    (一)稅收的概念
    稅收,是指以國家為主體,為實現國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方式。

    (二)稅收的特征
    1.強制性。是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身份,憑借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法規(guī),進行強制征收。
    2.無償性。是指國家取得稅收收入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對納稅人付出任何代價。
    3.固定性。是指國家征稅以法律形式預先規(guī)定征稅范圍、稅率等,征稅和納稅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

    (三)稅收的作用
    稅收具有資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穩(wěn)定經濟秩序和維護國家政權等作用。

    (四)稅收的原則
    稅收原則包括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

    二、稅法、稅收實體法構成要素和稅收法律關系

    (一)稅法

    稅法,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稅收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屬于經濟基礎范疇;而稅法則是一種法律制度,屬于上層建筑范疇。稅收活動必須嚴格依照稅法的規(guī)定進行,稅法是稅收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稅收以稅法為其依據和保障,而稅法又必須以保障稅收活動的有序進行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據。
    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稅收實體法具體規(guī)定了稅種的征收對象、征收范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內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稅收程序法具體規(guī)定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內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二)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

    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稅人、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免稅、法律責任等。其中,最基本的要素包括: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率。
    1.征稅人。是指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權的各級稅務機關和其他征收機關。
    2.納稅義務人(簡稱納稅人)。是指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扣繳義務人是稅法規(guī)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并向國庫繳納義務的單位。
    3.征稅對象。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對什么征稅。
    4.稅目。是指稅法中規(guī)定應當征稅的具體項目,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
    5.稅率。是指應征稅額與計稅金額(或數量單位)之間的比例,它是計算稅額的尺度。
    (1)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不論其數額大小,均按同一個比例征稅的稅率。
    (2)累進稅率。是指根據征稅對象數額的大小,規(guī)定不同等級的稅率。累進稅率又分為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和超率累進稅率、超倍累進稅率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規(guī)定,按土地增值額和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的不同,適用超率累進稅率。
    (3)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率。是指按征稅對象的一定單位直接規(guī)定固定的稅額。
    6.計稅依據。
    (1)從價計征,是以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金額是指課稅對象的數量乘以計稅價格的數額。
    (2)從量計征,是以課稅對象的重量、體積、數量為計稅依據。
    7.納稅環(huán)節(jié)。是指應繳納稅款的具體環(huán)節(jié)。
    8.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fā)生后應繳納稅款的期限。
    9.減免稅。
    (1)稅基式減免。是指通過直接縮小計稅依據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包括起征點、免征額、項目扣除和跨期結轉等。
    (2)稅率式減免。是指通過直接降低稅率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包括低稅率、零稅率等。
    (3)稅額式減免。是指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包括全部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免率等。
    10.法律責任。是指對違反稅法規(guī)定的行為人采取的處罰措施。

    (三)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體現為國家征稅與納稅義務人納稅的利益分配關系,由主體(征稅主體、納稅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方面構成。
    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征稅主體,是指各級稅務機關、海關等;稅收法律關系的納稅主體,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影響和作用的客觀對象。如流轉稅的法律關系客體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
    稅收法律關系內容,是指主體所享受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如納稅主體按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依法設置賬簿、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等。

    第二節(jié) 稅收制度

    一、稅種的分類

    1.按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可分為流轉稅類、所得稅類、資源稅類、財產稅類、行為稅類。
    2.按管理和使用權限的不同,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
    3.按計稅依據的不同,可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從價稅是以征稅對象價格為計稅依據,其應納稅額隨貨物價格的變化而變化的一種稅。從量稅是以征稅對象的數量、重量、體積等作為計稅依據,其征稅數額只與征稅對象數量等相關而與貨物價格無關的一種稅。
    4.按稅負能否轉嫁,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是指由納稅義務人直接負擔,不易轉嫁的一種稅。間接稅是指納稅義務人能將稅負轉嫁給他人負擔的一種稅。

    二、我國現行稅種

    我國現行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資源稅、企業(yè)所得稅(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原內資企業(yè)適用的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資企業(yè)適用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 同時廢止)、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已停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輛購置稅、屠宰稅、筵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關稅、船舶噸稅、煙葉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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