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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知識點:其他合同爭議與違約責任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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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解除;發(fā)生不可抗力時;一方違約(不支付工程款導致工程無法進行,停工56天后仍不支付;將全部工程轉包;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合同解除后雙方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應做好已完工程、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移交工作。
  3、發(fā)包方責任: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和工程師不及時給出指令和確認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應承擔責任。
  4、承包方責任:不能按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的,應按專用條款約定方法賠償。
  5、爭議的解決: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兩種方式。一般爭議應繼續(xù)履行合同,保護好已完工程。停止履行合同的情況:雙方協(xié)商一致、仲裁調解、法院判決停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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