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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銀行從業(yè)《公司信貸》第十一章重點:擔保的補充機制

更新時間:2013-12-05 10:21:4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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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銀行從業(yè)《公司信貸》第十一章重點:擔保的補充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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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的補充機制

  1.追加擔保品,確保抵押權益

  銀行如果在貸后檢查中發(fā)現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或質押物的抵押權益尚未落實,或擔保品的價值由于市場價格的波動或市場滯銷而降低,由此造成超額押值不充分,或保證人保證資格或能力發(fā)生不利變化,可以要求借款人落實抵押權益或追加擔保品。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如果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降低的,抵押權人(銀行)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并要求其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即追加擔保品,以達到原借貸合同規(guī)定的價值。另外,如果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由于貸款展期使得貸款風險增大,或追加新貸款,銀行也會要求借款人追加擔保品,以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對于追加的擔保品,也應根據抵押貸款的有關規(guī)定,辦妥鑒定、公證和登記等手續(xù),落實抵押權益。

  2.追加保證人

  對由第三方提供擔保的保證貸款,如果借款人未按時還本付息,就應由保證人為其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倘若保證人的擔保資格或擔保能力發(fā)生不利變化,其自身的財務狀況惡化;或由于借款人要求貸款展期造成貸款風險增大或由于貸款逾期,銀行加收罰息而導致借款人債務負擔加重,而原保證人又不同意增加保證額度;或抵(質)押物出現不利變化;銀行應要求借款人追加新的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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