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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初級銀行《法律法規(guī)》考試真題考點: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更新時間:2021-06-09 16:13:19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44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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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上半年初級銀行從業(yè)資格考試已經結束,目前《法律法規(guī)》考試真題及答案解析已經整理上傳。環(huán)球網校小編根據網友提供整理“2021年6月初級銀行《法律法規(guī)》考試真題考點: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考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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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考試真題答案涉及考點回顧

初級銀行從業(yè)資格《法律法規(guī)》考試真題考友回憶版:【僅供參考

單選題:下列行為沒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是()。

A.銀行工作人員為不符合條件的社會公益組織出具資信證明

B.銀行根據客戶的指示,運用客戶資金進行債券投資

C.收買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

D.某公司根據自身資金需要,吸收社會公眾存款

答案:B

真題考點講解: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危害貨幣管理罪

1.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一是購買假幣;二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即利用職務上管理金庫、出納現(xiàn)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條件,將假幣調換成真幣。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幣而購買,或者明知是假幣而將其調換為真幣。

2.持有、使用假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持有,是指將假幣置于行為人事實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為人實際上握有假幣。使用,是將假幣作為真幣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購買商品、兌換他種貨幣、存入銀行、贈與他人、繳納罰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用于賭博等。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幣而持有和使用。而且持有假幣罪不以使用目的為必要。

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的,以購買假幣罪從亟處罰。但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后又使用的,以出售、運輸假幣罪和使用假幣罪數罪并罰。

二、破壞銀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銀行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主要表現(xiàn)為非法吸收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公眾”是指社會不特定對象。

“非法”包括主體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兩種情況:

一種是行為人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定主體資格而吸收公眾存款,如個人私設銀行、錢莊,企事業(yè)單位私設銀行、儲蓄所等,非法辦理存款貸款業(yè)務,吸收公眾存款;

另一種是行為人雖然有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定資格,但采取非法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如有些商業(yè)銀行和信用社,為了爭攬客戶,以擅自提高利率或在存款時以先支付利息等手段吸收公眾存款。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行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義而是以其他形式吸收公眾資金,承諾還本付息,來達到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對象資金的目的,否則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2.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行為對象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并將該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具有貸款業(yè)務經營權的金融機構除外。

3.違法發(fā)放貸款罪

違法發(fā)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的行為!渡虡I(yè)銀行法》對貸款的程序、形式等有一系列嚴格的要求。不嚴格審查借款人的償還能力、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的權屬以及實現(xiàn)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優(yōu)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而向關系人發(fā)放擔保貸款等,均屬于違反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箕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違法向關系人發(fā)放貸款罪中還要求明知是關系人而違法向其發(fā)放貸款。

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款的管理制度。行為對象是以金融機構辦理業(yè)務的名義所吸收的客戶資金,包括個人儲蓄和單位存款?陀^方面表現(xiàn)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根據《刑法修正案(六)》,不以非法牟利目的為必要。

5.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偽造信用卡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包括:

(1)偽造、變造匯票、支票、本票;

(2)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3)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

(4)偽造信用卡。

需要注意的是,偽造包括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兩種,前者是指沒有金融票證制作權的人,假冒他人名義,擅自制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實金融票證的假金融票證。后者是指有金融票證制作權的人,超越其制作權限,違背事實制造內容虛假的金融票證,如銀行工作人員制作虛假的銀行存單交付他人。變造是指沒有權限的人擅自對真正的金融票證進行加工,改變其數額、日期等記載事項。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會發(fā)生破壞金融秩序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6.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是指違反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銀行金融機構內部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與業(yè)務規(guī)則。“為他人”不僅包括為自然人,而且包括為單位。“保函”,是指銀行辦理代客擔保業(yè)務時,應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出的保證函件。“票據”指金融票據。“存單”即銀行存單。“資信證明”,是指提供客戶的財產狀況、償還能力、信用程度等情況的證明文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違反規(guī)定而出具金融票據的行為。

7.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yè)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對造成重大損失,行為人不需要明確認識到。

8.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本罪屬于《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所謂“欺騙手段”,指行為人在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信貸資金、信用時,采用的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掩蓋了客觀事實,騙取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只要申請人在申請信貸資金或信用過程中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情節(jié),或者只要提供假證明、假材料,或者信貸資金沒有按照申請時所承諾的用途去使用,都可以認為是欺騙。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看是否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成為犯罪主體。

刑法之所以在貸款詐騙罪之外,再新設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主要是為了加大打擊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力度。從行為特征上看,本罪與貸款詐騙罪雖然都采用了欺騙手段,但本罪與貸款詐騙罪有一定區(qū)別:一是本罪在主觀上不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強的”,而貸款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9.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針對目前金融機構委托理財和公眾資金經營、、管理領域出現(xiàn)的問題新增加的犯罪。

本罪客觀上表現(xiàn)為行為主體實施了“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行為。所謂“委托、信托的財產”,主要是指在當前的委托理財業(yè)務中,存放在各類金融機構中的以下幾類客戶資金和資產:(1)證券投資業(yè)務中的客戶交易資金。(2)委托理財業(yè)務中的客戶資產。(3)信托業(yè)務中的信托財產,分為資金信托和一般財產信托。(4)證券投資基金。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10.洗錢罪

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性質和來源而提供資金賬戶,協(xié)助將財產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xié)助資金轉移,協(xié)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刑法》中的洗錢罪明確規(guī)定其對象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除這幾種違法所得之外,其他犯罪所得都不能成為洗錢罪的對象,也就不能構成洗錢罪。在主觀方面,洗錢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而仍然掩飾、隱瞞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和來源,沒有這種故意,也不能構成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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