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第七十九條)
序言:新《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在完善安全生產原則要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等方面新增多處內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是安全評價師工作中必須要掌握的基礎知識,環(huán)球網校安全評價師考試頻道整理發(fā)布“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系列文章,幫助各位考生備戰(zhàn)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點擊了解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大綱、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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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后對照表
(條文中紅字部分是對原法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容)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六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guī)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正常運轉。 |
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guī)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正常運轉。 |
新《安全生產法》內容深入解讀
條文內容
第七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guī)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正常運轉。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高危行業(y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義務的規(guī)定。
條文釋義
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的生產、經營、存儲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下簡稱高危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由于其所從事的生產、經營、存儲等活動的特殊性,一旦發(fā)生事故,將會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因此上述高危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本著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或者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提高從業(yè)人員的素質,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進行。
同時,為預防、處置生產安全事故,高危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制定切實適用于本單位的具體應急預案,并對可能引發(fā)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設備、場所、危險物品存儲場所以及周邊環(huán)境進行安全隱患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鑒于高危行業(yè)的特殊性,本法對高危行業(yè)的應急救援義務作出專門規(guī)定。
一、高危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組織的建立和應急救援人員的指定
為了保障高危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yè)人員在事故發(fā)生時能及時得到救護,以盡可能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高危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由于危險物品和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行業(yè)危險程度不一樣,對應急救援組織的要求有所不同,因此,本條對相關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問題只作出原則性規(guī)定。至于高危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什么形式、多大規(guī)模的救援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于生產經營規(guī)模較小的高危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本條的規(guī)定,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無論是專職的救援人員還是兼職的救援人員,都必須經過嚴格訓練,符合要求才能擔任救援人員。否則,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高危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
高危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在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兼職救援人員的同時,還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確保其可正常使用。高危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為有關場所或者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并注明其使用方法。在有關場所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可以在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利用預先配備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開展自救和他救工作,以便更有效地應對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避免事故情況進一步惡化!兜V山安全法》第31條也規(guī)定了礦山企業(yè)應當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如井下急救站應設在井下調度室附近的硐室內,站內必須有取暖設備、急救電話、氧氣袋、擔架以及為通暢呼吸道、包扎、止血、固定等必需的急救設備和藥品。地面急救站應裝備復蘇器、電吸引器、麻醉機、抗休克褲、充氣止血帶等急救器材和急救藥品。礦務局、礦務醫(yī)院都應有專用急救救護車,日夜值班,不得安排其他用途。車內應備有急救器材、藥品箱和防寒品。另外,高危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其所配備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使其處于良好狀態(tài),確保其可正常使用,以防止應急救援時不能正常發(fā)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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