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第二十六條)
序言:新《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在完善安全生產原則要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等方面新增多處內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是安全評價師工作中必須要掌握的基礎知識,環(huán)球網(wǎng)校安全評價師考試頻道整理發(fā)布“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系列文章,幫助各位考生備戰(zhàn)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點擊了解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大綱、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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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后對照表
(條文中紅字部分是對原法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容)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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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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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內容深入解讀
條文內容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guī)定。
條文釋義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fā)展、科學技術的長足進步和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引進的增加,越來越多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被廣泛應用于生產經營活動,這對促進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效率的提高和產品的升級換代具有重要意義,也給經濟發(fā)展帶來巨大的生機與活力。但部分因生產經營單位對所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設備了解與認識不足,對其安全技術性能掌握得不充分,沒有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或者是在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沒能實施正確的、有針對性的處理措施,導致事故損失擴大,這些情況都時有發(fā)生。針對以上情況,本條專門作出規(guī)定。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了解、掌握安全技術特性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設備,必須要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對該工藝、技術的原理、操作規(guī)程有清楚的把握,了解該材料、設備的構成、性質。對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設備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險因素的性質、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如何預防這種危險因素造成事故的措施以及一旦發(fā)生事故時如何妥善處理等事項,都要了解和掌握。只有這樣,生產經營單位才能有針對性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和擴大。
所謂“工藝”,是指勞動者利用生產工具通過對各種原材料、半成品進行加工或者處理,如切割、粉碎等,最后使之成為產品的方法,是人類在勞動中積累起來并經過總結的操作技術經驗。所謂“技術”,是指根據(jù)生產勞動實踐經驗和自然科學原理而發(fā)展成的各種工藝操作方法與技能,如焊接技術、石材加工技術等。所謂“材料”,是指經過人類勞動取得的勞動對象,如開采出來的礦砂是冶煉金屬的原料。所謂“設備”,是指可供人們在生產中長期使用,并在反復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tài)和功能的生產資料和物質資料的總稱。所謂“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是指在我國最新開始使用的工藝、技術、材料、設備。
二、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專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要求。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采用或者新設備的使用,對從業(yè)人員來說較為陌生,如果仍按照老知識、老方法來操作使用,就可能會出現(xiàn)操作不當?shù)痊F(xiàn)象,引發(fā)生產安全事故。因此,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后,應當對相關的從業(yè)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其掌握相關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這既是對從業(yè)人員知情權的保障,也是保障生產安全的重要措施。
除本法外,有關部門規(guī)章也對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作了規(guī)定。比如,原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頒布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10條第1款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對從業(yè)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yè)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yè)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頒布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guī)定》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yè)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規(guī)定,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而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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