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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實施細則

更新時間:2013-03-19 13:53:1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為規(guī)范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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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政府制定價格聽證(以下簡稱定價聽證),是指定價機關依法制定(含調整,下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過程中,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采取聽證會形式,征求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的活動。前款所稱的定價機關,包括有定價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經云南省定價目錄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

  第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

  第四條 云南省定價聽證目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據(jù)云南省定價目錄制定并公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行定價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定價聽證目錄。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

  第五條 定價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

  第二章 聽證的組織

  第六條 定價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在制定(包括調整,下同)列入《云南省價格聽證目錄(暫行)》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前,必須實行價格聽證。其中,定價權限屬于省級的,由省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也可會同或委托有關州、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省價格主管部門授權州、市、縣人民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州、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第七條 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定價聽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委托聽證的事項、依據(jù)、理由、時限等。受委托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以委托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名義開展定價聽證的組織工作。委托聽證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受委托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聽證行為加強監(jiān)督與指導,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聽證會設三至五名聽證人。聽證人是指代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專門聽取聽證會意見的人員。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部分聽證人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聽證會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

  第九條 聽證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 聽取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陳述,并可以詢問;

  (二) 提出聽證報告。

  第十條 聽證會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宣布聽證事項;

  (二) 介紹聽證會參加人、聽證人;

  (三) 宣布聽證會紀律,維護聽證會秩序;

  (四) 按法定聽證程序主持聽證會;

  (五) 必要時,可適當引導和協(xié)調,使各方面意見充分表達;

  (六) 因特殊原因,可以決定聽證會延期、臨時休會、終止。

  第十一條 聽證會設定價聽證方案提出人和成本監(jiān)審人。

  (一) 定價聽證方案提出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內設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或有定價權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擔任,負責在聽證會上陳述定價聽證方案,接受并回答聽證會參加人的詢問,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的除外;

  (二) 定價成本監(jiān)審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內設的成本監(jiān)審部門的工作人員擔任,負責在聽證會上介紹定價成本監(jiān)審結論及相關情況,接受并回答聽證會參加人的詢問,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人員構成:

  (一) 消費者;

  (二) 經營者;

  (三) 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

  (四) 相關領域的老師、學者;

  (五)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聽證會參加人的總數(shù)原則上不得少于 15人,聽證會參加人人員的構成比例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jù)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消費者人數(shù)不得少于聽證會參加人總數(shù)的五分之二。

  第十四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 消費者采取自愿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

  (二) 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采取自愿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行業(yè)組織、政府主管部門推薦;

  (三) 老師、學者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jù)需要聘請;

  (四) 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jù)需要聘請,也可以委托相關機關、部門和組織推薦。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規(guī)定聽證會參加人條件。

  第十五條 聽證會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可向有關經營者、行業(yè)組織、政府主管部門了解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

  (二) 出席聽證會,就聽證事項發(fā)表意見、闡明理由;

  (三) 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遵守聽證會紀律。

  第十六條 聽證會設記錄員。記錄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人員擔任,如實記錄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

  第十七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隨機抽取,旁聽人員人數(shù)根據(jù)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旁聽人員享有旁聽的權利,但不得在聽證會進行時發(fā)言、提問。旁聽人員應當遵守聽證會紀律。

  第十八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記者席。與會采訪的新聞媒體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jù)新聞媒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隨機抽取或邀請確定。與會采訪的新聞媒體應當遵守聽證會新聞采訪紀律。

  第三章 聽證程序

  第十九條 定價聽證依據(jù)下列情況提起:

  (一) 定價機關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含與其他部門聯(lián)合定價)和州(市)、縣人民政府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承擔具體定價職責的業(yè)務部門提出定價聽證的方案(附定價成本監(jiān)審報告),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提起定價聽證;

  (二) 定價機關是其他部門的,由該部門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定價聽證,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定價聽證方案和定價成本監(jiān)審報告。

  第二十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定價聽證提起后,應當及時開展下列準備工作:

  (一) 確定聽證會的主持人、聽證人、記錄人;

  (二) 明確聽證會組織工作具體承辦業(yè)務部門并進行分工;

  (三) 價格主管部門相關業(yè)務部門制定定價聽證方案要點;

  (四) 按法定時效向社會發(fā)布相關公告;

  (五) 確定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和新聞媒體的名額;

  (六) 確定聽證會的議程;

  (七) 制定聽證會紀律;

  (八) 進行聽證會所需的其它準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定價聽證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M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

 ?。ǘ┈F(xiàn)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額、調價幅度和調價總額;

 ?。ㄈM制定價格的依據(jù)和理由;

  (四)擬制定價格對經濟、社會影響的分析;

 ?。ㄎ澹┢渌c制定價格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聽證會舉行30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與會采訪的新聞媒體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

  第二十三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定價聽證方案要點,聽證會參加人和聽證人名單。

  第二十四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聽證會參加人送達下列材料:

 ?。ㄒ唬┞犠C會通知;

 ?。ǘ┒▋r聽證方案;

 ?。ㄈ┒▋r成本監(jiān)審結論;

 ?。ㄋ模┞犠C會議程;

 ?。ㄎ澹┞犠C會紀律;

 ?。┧瓦_回執(zhí)。

  第二十五條 聽證會應當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聽證會參加人出席時舉行。聽證會參加人出席人數(shù)不足三分之二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第二十六條 聽證會紀律主要包括:

 ?。ㄒ唬┞犠C會出席人員按時進入和離開聽證會場;

 ?。ǘ┞犠C人詢問,聽證會參加人發(fā)表意見和詢問應當依照聽證會程序進行,發(fā)表意見和詢問之前應當經聽證會主持人允許;

 ?。ㄈ┞犠C會參加人應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發(fā)表意見和詢問,超時限的,主持人可予以終止;

 ?。ㄋ模┡c會人員須互相尊重,文明用語,不得用偏激言語攻擊、指責、詆毀他人,也不得進行妨礙聽證秩序的其他活動。

 ?。ㄎ澹┡c聽證有關的新聞采訪紀律;

 ?。┢渌麘斪袷氐穆犠C會紀律。

  第二十七條 聽證會可以一次舉行,也可以分次舉行。聽證會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參加人、聽證人、定價聽證方案提出人、定價成本監(jiān)審人;

 ?。ǘ┒▋r聽證方案提出人陳述定價聽證方案;

 ?。ㄈ┒▋r成本監(jiān)審人介紹定價成本監(jiān)審結論及相關情況;

 ?。ㄋ模┞犠C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發(fā)表意見,進行詢問;

  (五)聽證會參加人審閱涉及本人的聽證筆錄并簽字。

  (六)主持人總結發(fā)言。

  第二十八條 聽證會舉行后,聽證人應當根據(jù)聽證筆錄制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的意見;

  (三)聽證人對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處理建議。處理建議應當包括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采納與不采納的建議和理由說明。

  第二十九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后15日內將聽證筆錄、聽證報告一并提交定價機關。

  聽證會通知、定價聽證方案、定價成本監(jiān)審結論、聽證會議程、聽證會紀律、送達回執(zhí)、聽證筆錄、聽證報告等由定價機關歸檔管理。

  第三十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時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的意見。

  定價機關根據(jù)聽證會意見,對定價聽證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舉行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會意見。

  第三十一條 定價機關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就聽證事項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制定在局部地區(qū)執(zhí)行的價格或者降低價格的,聽證會可以采取下列簡易程序:

 ?。ㄒ唬┲辉O主持人;

 ?。ǘ┞犠C會參加人由消費者、經營者構成;

 ?。ㄈ┞犠C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四)、(五)、(六)項規(guī)定的議程進行。

  第三十三條 定價機關需要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定價機關批準后才能作出定價決定的,上報定價方案時應當同時提交聽證報告。

  第三十四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后,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定價決定和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定價機關制定定價聽證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定價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的程序組織或者舉行聽證會,情節(jié)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聽證會的組織或舉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聽證經費應當申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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