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繳納期限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2-11 09: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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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契稅繳納期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契稅限繳期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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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契稅繳納期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契稅限繳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承受房屋、土地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契稅征收機構辦理納稅申報,契稅稅款繳納期限為辦理房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之前。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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