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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預習:占有

更新時間:2012-12-04 10:20:4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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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二十九章 物權法律制度

五、占有

  占有是指對物的實際控制和管理。它首先是一種事實而并非權利,但占有是產生權利的基礎。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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