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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礎知識》考試復習資料(20)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第一部分《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輔導

  一、內容提要:

  1.《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

  2.《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3、《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二、考試目的及基本要求

  本講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土地復墾規(guī)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及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三、內容輔導

  第一部分《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輔導

  一、《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國土資源部令第33號《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已經2006年6月8日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條文學習

  第一條 為加強耕地保護,規(guī)范耕地占補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的單位履行補充耕地的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占補平衡考核,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對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非農業(yè)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核實。

  第三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耕地占補平衡的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耕地占補平衡的考核工作。

  第四條 耕地占補平衡考核,堅持統(tǒng)一標準、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規(guī)范、違者查處的原則。

  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非農業(yè)建設用地,按照補充耕地方案的實施計劃需在考核年度內完成補充耕地義務的,列入年度耕地占補平衡的考核范圍。

  前款規(guī)定的考核年度為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六條 耕地占補平衡考核,以建設用地項目為單位進行,主要考核經依法批準的補充耕地方案確定的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和資金。

  前款規(guī)定的建設用地項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和城市、村莊、集鎮(zhèn)分批次建設用地。

  第七條 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是:

  (一)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建設單位自行補充耕地的,建設單位為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

  (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為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

  (三)村莊、集鎮(zhèn)分批次建設用地,所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

  (四)因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收取耕地開墾費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代履行補充耕地義務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為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

  (五)因耕地后備資源匱乏,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tǒng)一安排,通過收取耕地開墾費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內易地補充耕地的,接收耕地開墾費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門為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

  第八條 耕地占補平衡,實行占用耕地的建設用地項目與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掛鉤制度。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經依法批準的補充耕地方案,通過實施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補充耕地。

  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土壤剝離,用于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有條件的地區(qū),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應當利用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第十條 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開發(fā)整理專項規(guī)劃,實現數量、質量和生態(tài)管護相統(tǒng)一。

  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應當根據項目管理規(guī)定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根據項目所在區(qū)域的自然、經濟條件優(yōu)化設計方案,努力提升補充耕地的等級。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竣工后,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農業(yè)等部門按照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驗收的有關規(guī)定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通過實施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補充的耕地數量,不得少于掛鉤的建設用地項目所占用的耕地數量。

  實施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應當與被占用的耕地等級相同或者高于被占用耕地的等級,按照占用耕地面積確定補充耕地面積;確實無法實現等級相同,難以保證補充耕地質量的,應當選擇等級接近的項目,并按照數量質量等級折算方法增加補充耕地面積。

  例題:《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規(guī)定,經依法批準的非農業(yè)建設用地,按照補充耕地方案的實施計劃需在考核年度內完成補充耕地義務的,列入年度耕地占補平衡的考核范圍。其考核年度為( )。

  A.上年十月一日至本年九月三十日

  B.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

  C.上年十二月一日至本年十一月三十日

  D.本年一月一日至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答案:B

  解析:《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規(guī)定,經依法批準的非農業(yè)建設用地,按照補充耕地方案的實施計劃需在考核年度內完成補充耕地義務的,列入年度耕地占補平衡的考核范圍。其考核年度為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十二條 實施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應當達到設計確定的有關道路、渠系、林網和耕作層厚度及坡度等技術標準,并按有關規(guī)定驗收合格。

  第十三條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資金應當足額列入工程預算。

    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提供補充耕地資金,通過實施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先行落實補充耕地,但不得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村莊、集鎮(zhèn)分批次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集有關資金或者組織農民投工投勞實施土地整理項目補充耕地。

  第十四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考核為“合格”。

  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guī)定規(guī)定之一的,補充耕地考核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每年對全國耕地占補平衡考核工作作出部署。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的部署,對市、縣耕地占補平衡考核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市或者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應列為本年度考核范圍的建設用地項目,并組織實施考核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納入年度考核范圍的建設用地項目進行考核,應當對掛鉤的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的立項文件、設計、驗收報告、補充耕地資金繳納憑證等進行檢查,并對補充耕地進行實地核查,確定考核結果,填寫年度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考核表,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補充耕地的實地核查工作應當與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的竣工驗收、土地變更調查工作相結合。已驗收合格且已通過變更調查或者變更登記確定補充耕地數量的,可不再進行實地核查。

  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耕地占補平衡考核工作和報送的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qū)域內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上報的年度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考核情況進行匯總,填報有關報表,并附說明材料,隨同年度耕地占補平衡考核工作報告,于本年度十一月底前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八條 國土資源部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上報的年度耕地占補平衡考核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結合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抽查情況,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耕地占補平衡情況提出意見,并在全國進行通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年度耕地占補平衡工作進行總結,對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合格率較低的市、縣提出通報,研究改進措施,并向國土資源部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 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合格率較低的地區(qū)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的,暫緩受理該地區(qū)的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

  第二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經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補充耕地責任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耕地占補平衡考核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例題(判斷):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提供補充耕地資金,通過實施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先行落實補充耕地,可以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

  答案:X

  解析: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提供補充耕地資金,通過實施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先行落實補充耕地,但不得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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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輔導

  一、《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已經2001年10月18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條文學習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四條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yè)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六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七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例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

  A.5

  B.7

  C.10

  D.15

  答案:C

  解析: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yè)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一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征用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實施中問題的舉報,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xù)。

  第十五條 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fā)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例題: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自()起施行。

  A.2001年1月1日

  B.2002年1月1日

  C.2003年1月1日

  D.2004年1月1日

  答案:B

  解析: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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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輔導

  一、《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999年4月26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1999年4月28日起施行。

  二、重要條文學習

  第一條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fā)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guī)定動工開發(fā)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fā)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fā)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fā)建設但開發(fā)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fā)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fā)建設連續(xù)滿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訂該宗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處置方案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

  (一)延長開發(fā)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xù)后繼續(xù)開發(fā)建設;

  (三)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fā)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fā),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

  (四)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fā)建設;

  (五)政府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xù)開發(fā)建設,并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

  (六)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前款規(guī)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條已經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閑置費;連續(xù)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的閑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第五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內閑置土地的狀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優(yōu)先使用閑置土地。

  建設用地能使用閑置土地的,必須使用閑置土地,不得批準占用農用地。對閑置土地利用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地區(qū),應當核減其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應當重新明確用途、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供地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收回的國有閑置土地,應當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qū)內,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安排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臨時用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

  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可以組織耕種,不適宜耕種的,可采取綠地等方式作為政府土地儲備。

  (二)規(guī)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

  第八條收回的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應當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區(qū)內,應當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建設項目;本集體經濟組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置換方案,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設項目,并對原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

  (二)規(guī)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的基礎上,查清閑置土地位置、面積等情況,建立閑置土地宗地檔案,繪制閑置土地分布現狀圖,監(jiān)督跟蹤其利用情況。

  第十條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fā)生變化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重新核發(fā)土地證書。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例題(判斷):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fā)建設的建設用地。( )。

  答案:X

  解析: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fā)建設的建設用地。

    第四部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輔導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1年6月28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2004年10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修訂,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條文學習

  第一條為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實施,充分發(fā)揮土地供應的宏觀調控作用,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在申請核準、備案前,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涉密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建設用地單位申請預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預審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guī)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tǒng)一規(guī)定。

  第八條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審意見,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用地標準和總規(guī)模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老師論證的規(guī)劃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guī)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guī)劃聽證會紀要。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預審申請和第八條規(guī)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條預審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三)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和總規(guī)模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四)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資金是否有保障;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的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guī)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二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批準、核準的必備文件,預審意見提出的用地標準和總規(guī)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充分考慮。

  建設用地單位應當認真落實預審意見,并在依法申請使用土地時出具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第十五條核準或者批準建設項目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完成預審,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xù)。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例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規(guī)定,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 )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A.建設用地

  B.建設部門部門

  C.土地管理部門

  D.規(guī)劃管理部門

  答案:A

  解析: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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