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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 學習指導之:監(jiān)督管理(1)

更新時間:2011-06-14 14:36:1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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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任職資格年檢(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

  中國證監(jiān)會對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實行資格年檢。上述人員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提交年檢登記表。

  本辦法第四十三條

  21、任職資格重新取得(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

  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任職前重新申請取得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一,未按規(guī)定參加資格年檢;

  第二,未通過資格年檢;

  第三,連續(xù)5年未在期貨公司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

  本辦法第四十四條

  22、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在特殊情況下他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一,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在失蹤、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公司決定的人員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更換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

  第三,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任用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

  本辦法第四十六條

  23、期貨公司任職有關報告規(guī)定(均向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一,期貨公司調整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本辦法第四十七條

  第二,期貨公司對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處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本辦法第四十九條

  第三,期貨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guī)行為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期貨公司應當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本辦法第四十八條

  第四,期貨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非法或者不當干預,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職責,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貨公司發(fā)生違規(guī)行為或者出現風險的,該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jiān)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本辦法第五十條

  24、中國證監(jiān)會或派出機構對下列違規(guī)行為可以責令改正、監(jiān)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一) 期貨公司的違規(guī)行為:

  第一,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第二,未按規(guī)定報告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調整的情況;

  第三,未按規(guī)定報告相關人員代為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四,未按規(guī)定報告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第五,未按規(guī)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第六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辦法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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