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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學能力條件有哪些要求

更新時間:2013-03-29 21:52:3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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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教育教學能力條件有哪些要求?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質(zhì)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制度改革試點的省份,其教師資格考試標準由國家統(tǒng)一制定。

  2. 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其中語文教師、對外漢語教師不低于二級甲等,語音教師不低于一級乙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其他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3. 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zhì)和心理素質(zhì),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為能力等,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yī)院體檢合格。

貴州關于做好2013年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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