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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礎知識復習第四章:公司資本

更新時間:2013-04-22 17:07:4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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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公司資本

  一、知識點:

  1、公司資本制度類型:

  (1)法定資本制:大陸法系國家首創(chuàng)。稱確定資本制。確定資本制

  (2)授權資本制:英美法系國家創(chuàng)立。章程所載資本數(shù)額分次發(fā)行,公司董事會在授權額度下按需要發(fā)行,相應產生多次認購。

  (3)折衷資本制,章程所載資本數(shù)額首次發(fā)行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數(shù)額授權公司董事會在需要時發(fā)行,相應產生多次認購。

  2、有關概念的區(qū)別:

  公司資本:也稱股本,是由公司章程確定并載明的全體股東的出資總額。

  公司資產: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公司全部財產。

  股本:就是公司資產。全稱股份資本。是經政府批準的公司章程所確定的由股東認購所構成的公司財產總額。

  注冊資本:在我國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全體股東實繳出資或股本總額。

  發(fā)行資本:指公司依法律或章程規(guī)定,在注資額度內發(fā)行的、由股東認購的資本總額。

  實繳(收)資本:指全體股東實際繳納的或公司實際收到的資本總額。

  催繳資本:又稱未收資本,指股東已經認購但尚未繳納股款,而公司隨時可向股東催繳的那部分資本。

  3、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4、我國公司法允許的公司資本構成形式中不包括勞務、信用、管理技能等。

  二、記憶:

  (一)簡述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特點:

  我國法律對公司資本問題的規(guī)定,比較接近法定資本制,但又與大陸法系的法定資本制不完全相同。

  (1)內資公司與外資公司的資本制度不同:<1>法定的注冊資本概念不同。內資的注資是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之和;外資注資是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之和。<2>股東出資的方式不同。內資必須在公司正式成立前將其認繳的出資一次繳足;外資可按合資合同或章程規(guī)定,在公司成立前后分期分批繳納各自的出資。

  (2)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制度也有差異:股份公司資本制度比有限公司資本制度更嚴格。

  (二)簡述公司減資的法定程序。

  (1)董事會制定公司減資方案。

  (2)股東會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3)通知或公告?zhèn)鶛嗳?。公司應自作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天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天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天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4)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5)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注:公司增資、減資、合并程序完全一致,記住一個即可)

  (三)股份有限公司以發(fā)行新股的方式增資時應具備的條件(新法)

  三、新法:

  公司資本問題主要涉及三個方面:公司資本制度、出資、資本三原則。

  (一)公司資本制度:

  公司需要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方能對外獨立承擔責任,而該財產來源于出于出資,出資人將其所欲出資的數(shù)額記載于公司章程中,而章程又在設立時進行了登記,則記載于章程中的虛擬出資總額就是所謂“注冊資本”。我們將出資分為發(fā)行、認購、繳納三個階段,即可作出以下分類: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折衷資本制。

  我國公司法修正前采取嚴格的法定資本制,一次認購一次繳納,否則公司不能成立。新法頒布改采折衷資本制。

  有限

  全體股東首次繳納出資額不得低于注資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資最低限額3萬,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股份

  (1)發(fā)起設立:公司全體發(fā)起人首次繳納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fā)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募集設立: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一人有限公司采取法定資本制,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

  1、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類型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有限公司

  3萬元

  一人有限公司

  10萬元

  股份分公司

  500萬元

  保險公司

  2億元

  證券公司

  根據(jù)公司業(yè)務范圍不同,區(qū)分為5千萬元、1億元、5億元三種

  商業(yè)銀行

  (1)全國性商業(yè)銀行10億;(2)城市1億;(3)農村5千萬元。

  拍賣公司

  (1)一般,注冊資本100萬以上;(2)文物,注冊資本1千萬以上

  2、出資方式及出資程序:

  出資方式

  (1)股東可用貨幣出資,也可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2)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3)不能以勞務作為出資,合伙企業(yè)在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

  出資程序

  (1)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必須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

  (2)非貨幣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段。

  (3)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出資不實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不足額繳納的,應向公司補繳,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公司成立以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1)股份公司成立后,發(fā)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2)股份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fā)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領會:

  出資不實、股東資格及對外債務承擔:

  (1)實際出資只要已達到法定首次繳納最低限額,則公司成立不受影響,出資人雖未足額繳納出資,但其股東資格不受影響,該出資人承擔上述違約責任與補繳差價(出資填補)責任,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實際出資未達到法定首次繳納最低限額,則公司不能成立,出資人無法取得股東資格,有限公司的出資人、股份公司的發(fā)起人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實出資人對其他沒有違約的出資人承擔章程所定的違約責任。

  在公司破產時如發(fā)現(xiàn)有出資不實的情況,屬于上述第(1)種,則該不實出資人應補交差價,并列入公司破產財產,換言之,此時仍承擔有限責任;如屬(2)種,則公司不成立,有限公司的出資人、股份公司的發(fā)起人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公司不成立意味著公司與出資人財產不分離。

  4、抽逃出資問題:

  股東財產應與公司財產相分離,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份公司的發(fā)起人、認股人繳納出資后,不得抽回其股本,但未按期募足股份、發(fā)起人未按期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或創(chuàng)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除外。

  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10%的罰款。

  ※5、出資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天未答復,視為同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4)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天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轉讓出資須“人頭過半數(shù)”同意,是有限公司人合性的體現(xiàn)。

  (1)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有持有本公司股份總額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guī)定。

  (三)資本三原則:

  1、資本確定原則:

  即公司設立時應在章程中記載公司的資本總額,并認足或募足,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后方能申請注冊登記,公司才能成立。

  2、資本維持原則:

  又稱資本充實原則,指公司在其存續(xù)過程中,應當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shù)呢敭a,也即要求公司的實際資產與公司資本有真實的對應關系,為此《公》作了如下規(guī)定:

  (1)公司成立后,股東、發(fā)起人不得抽回出資。

  (2)禁止低價發(fā)行。股票發(fā)行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因為低價發(fā)行會導致實際資產額少于資本額,因而只能平等發(fā)行或溢價發(fā)行,溢價款不計入公司資本,而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同時須注意,股票溢價發(fā)行無須經過證監(jiān)機構批準。

  (3)提取法定公積金。公司按規(guī)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轉增資本。

  (4)虧損或無利潤不得分配股利給股東。

  ※(5)限制股份回購:一般情況下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票,因為: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意味著公司以真實的財產換取虛擬的資本,實際是減少了公司可用以償債的真實財產。但在下列情況下,允許公司回購本公司的股票: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公司因第<1>至<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guī)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1>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2>、<4>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注銷。

  公司依照第<3>項規(guī)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6)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

  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標的,意味著在債務人不能償債時,公司僅能就該股票行使質權優(yōu)先受償,即將本公司股票拍賣、變賣,實際上并沒有以債務人的財務進行清償,只是本公司的股票變現(xiàn)成了財產;若以折價方式,實際上就是股份回購。因此有本款禁止性規(guī)定。

  3、資本不變原則(增資、減資問題)

  增資均按設立公司時繳納出資的規(guī)定處理。減資可能導致公司對外償債能力的降低,所以設有債權人保護程序,具體:

  (1)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3)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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