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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6項應用指南通知

更新時間:2017-03-21 14:31:18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400收藏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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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為了指導注冊會計師正確理解和運用上述準則,擬訂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應用指南》等16項應用指南,環(huán)球網校為了幫忙2017年備考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考生
  【摘要】為了指導注冊會計師正確理解和運用上述準則,擬訂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應用指南》等16項應用指南,環(huán)球網校為了幫忙2017年備考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考生盡早掌握政策變動,特發(fā)布“中注協(xié)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應用指南》等16項應用指南的通知”供閱讀。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應用指南》等16項應用指南的通知

  會協(xié)〔2017〕1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于2016年12月23日由財政部批準發(fā)布。為了指導注冊會計師正確理解和運用上述準則,我會擬訂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應用指南》等16項應用指南(以下統(tǒng)稱本批應用指南),現予發(fā)布,與對應的審計準則同步施行。

  應用指南是對執(zhí)業(yè)準則重要條款的進一步解釋、說明和舉例,旨在為注冊會計師更好地理解和運用執(zhí)業(yè)準則提供指引。注冊會計師應當掌握執(zhí)業(yè)準則及應用指南的全部內容,以理解每項準則的目標并恰當遵守其要求。

  本批應用指南生效實施后,我會于2010年11月1日發(fā)布的《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應用指南>等38項應用指南的通知》(會協(xié)[2010]94號)中《<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應用指南》等15項應用指南同時廢止。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會。

  附件:

  1. 本批應用指南名稱一覽表//hqkc.hqwx.com/uploadfile/2017/0321/20170321022913403.pdf

  2.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應用指南》等16項應用指南

  0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應用指南

  0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應用指南

  0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fā)表非無保留意見》應用指南

  0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應用指南

  05-《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應用指南

  06-《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xù)經營》應用指南

  07-《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注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應用指南

  08-《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yè)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應用指南

  09-《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應用指南

  10-《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應用指南

  1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應用指南

  1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應用指南

  1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審計業(yè)務涉及的期初余額》應用指南

  1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應用指南

  15-《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應用指南

  16-《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信息:對應數據和比較財務報表》應用指南

  3. 本批應用指南生效實施后廢止的15項應用指南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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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環(huán)球網校特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發(fā)布“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本批準則生效實施后,《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中《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yè)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等11項準則同時廢止?,F通知如下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

  財會〔2016〕24號

  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保監(jiān)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提高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滿足資本市場改革與發(fā)展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xù)全面趨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擬訂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以下統(tǒng)稱本批準則),現予批準印發(fā)。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 對于A+H股公司供內地使用的審計報告,應于201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本批準則;對于A+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審計報告,如果選擇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出具審計報告,應于201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本批準則;對于H股公司的財務報表審計業(yè)務,如果選擇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出具審計報告,應于201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本批準則。

  2. 對于股票在滬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創(chuàng)業(yè)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的申請企業(yè)(IPO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yè)務,應于201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本批準則。

  3. 對于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創(chuàng)新層掛牌公司、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fā)行債券的公司,應視同上市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yè)務,應于201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本批準則。

  4. 對于其他實體的財務報表審計業(yè)務,暫不要求執(zhí)行本批準則中僅針對上市實體審計業(yè)務的規(guī)定;對于本批準則中的其他規(guī)定,應于201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5. 允許和鼓勵提前執(zhí)行本批準則。

  本批準則生效實施后,《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中《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yè)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等11項準則(詳見附件3)同時廢止。

  執(zhí)行中有任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附件:

  1. 本批審計準則一覽表

  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

  2.1.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

  2.2.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

  2.3.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fā)表非無保留意見

  2.4.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

  2.5.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

  2.6.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xù)經營

  2.7.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注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

  2.8.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yè)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2.9.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

  2.10.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

  2.11.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

  2.12.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書面聲明

  3. 本批審計準則生效實施后廢止的11項準則

  財政部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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