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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行政訴訟管轄

更新時間:2016-12-07 12:03:39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41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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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開始進行備考,環(huán)球網(wǎng)校為了方便考生提前預習特整理并發(fā)布“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行政訴訟管轄”以下內(nèi)容詳細介紹了關于行政訴訟的相關內(nèi)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學習計劃,供學習

  行政訴訟管轄

  一、行政訴訟級別管轄

  (環(huán)球網(wǎng)校提供行政訴訟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nèi)重大、復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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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訴訟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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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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