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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講義:第三章三節(jié)

更新時間:2014-02-07 09:20:1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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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講義:第三章三節(jié)

  第三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兜缆方煌ò踩ā返牧⒎康氖菫榱司S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guī)定

  (一)交通事故現(xiàn)場處理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xiàn)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xiàn)場再進行協(xié)商處理。

  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事故現(xiàn)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臓幾h,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受傷人員救治

  醫(y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四)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機動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情節(jié)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超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退還多收取的費用,并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并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七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guī)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guī)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零二條 對六個月內發(fā)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yè)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yè)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zhí)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第一百零五條 道路施工作業(yè)或者道路出現(xiàn)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zhí)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百零七條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一百一十條 執(zhí)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guī)定予以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后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規(guī)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志燈具,噴涂標志圖案的;

  (三)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fā)放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不執(zhí)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guī)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五)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蛘唏{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的;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九)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

  (十二)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十三)違反規(guī)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十四)非執(zhí)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給予交通警察行政處分的,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zhí)行職務;必要時,可以予以禁閉。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行政處分的,可以予以辭退。

  交通警察受到開除處分或者被辭退的,應當取消警銜;受到撤職以下行政處分的交通警察,應當降低警銜。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交通警察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牌證、在編機動車檢驗以及機動車駕駛人考核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負責。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行使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

  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行使職權,應當遵守本法有關規(guī)定,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對違反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本法施行前由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發(fā)放的機動車牌證,在本法施行后繼續(xù)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家對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統(tǒng)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在本法規(guī)定的罰款幅度內,規(guī)定具體的執(zhí)行標準。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將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原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作為第四款。

  三、本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小結:本講主要給大家介紹了有關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的法律要求,違反消防法應負的法律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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