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生產管理》考點: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事故調查權、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事故調查組成員具備的資格條件、事故調查組的職責、事故調查組的權利義務、事故調查的時限和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等等。全面把握本節(jié)規(guī)定對事故調查工作意義重大。
一、事故調查的組織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fā)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fā)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對于事故性質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同一地區(qū)連續(xù)頻繁發(fā)生同類事故的;事故發(fā)生地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訓的;社會和群眾對下級政府調查的事故反響十分強烈的;事故調查難以做到客觀、公正的等事故調查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事故調查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不管哪級事故,其事故調查工作都是由政府負責的;不管是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還是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都是在政府的領導下,都是以政府的名義進行的,都是政府的調查行為,不是部門的調查行為。
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fā)生變化,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fā)生地與事故發(fā)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的,由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fā)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二、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職責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老師參與調查。
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履行事故調查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代表其所屬部門、單位進行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成員都要接受事故調查組的領導;事故調查組聘請的老師參與事故調查,也是事故調查組的成員。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由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的,其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的,其事故調查組組長也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的,其事故調查組組長確定可以在授權時一并進行,也就是說事故調查組組長可以由有關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有關部門指定。
事故調查組履行的職責包括: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
事故發(fā)生前,事故發(fā)生單位生產作業(yè)狀況;事故發(fā)生的具體時間、地點;事故現場狀況及事故現場保護情況;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情況;事故報告經過;事故搶救及事故救援情況;事故的善后處理情況;其他與事故發(fā)生經過有關的情況。
(二)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
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事故發(fā)生的間接原因;事故發(fā)生的其他原因。
(三)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發(fā)生前,事故發(fā)生單位生產作業(yè)人員分布情況;事故發(fā)生時人員涉險情況;事故當場人員傷亡情況及人員失蹤情況;事故搶救過程中人員傷亡情況;最終傷亡情況;其他與事故發(fā)生有關的人員傷亡情況。
(四)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
人員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如醫(yī)療費用、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等;事故善后處理費用,如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現場清理費用、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等;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費用,如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流動資產損失價值等。
(五)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分析
通過事故調查分析,對事故的性質要有明確結論。其中對認定為自然事故(非責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認定或者追究事故責任人;對認定為責任事故的,要按照責任大小和承擔責任的不同分別認定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通過事故調查分析,在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責任事故者提出行政處分、紀律處分、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追究民事責任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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