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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營改增后,建筑納銳人關心的26個熱點問題

更新時間:2019-11-01 17:36:37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231收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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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服務稅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規(guī)定的?

  答: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1%;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提供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征收率為3%。

  二、鋼結構制作安裝業(yè)務是全額按17%交稅、還是全額按11%交稅、還是制作按17%交稅安裝按11%交稅?

  答:上述屬于兼營行為,鋼結構制作按17%計稅,安裝業(yè)務按照按11%計稅。

  三、建筑業(yè)納稅人什么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征收?

  答 :(一)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三)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四、建筑服務一般納稅人對老項目已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未滿36個月的,能否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答:不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相關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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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沒有開工許可證和備案合同,但工程實際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需提供什么材料佐證,才能認定為老項目?

  答:《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對于現實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沒有注明開工時間的情況,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只要納稅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實際已開工的證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項目進行稅務處理。

  六、建筑業(yè)納稅人不同的建筑項目,是否可以選用不同的計稅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業(yè)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就不同的項目,分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

  七、一個建筑工程總包已經滿足老項目認定條件,實行簡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鑒定是否實行簡易征收未予明確,現實情況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項目陸續(xù)與下游分包簽訂合同,但確屬“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此類分包單位可以按老項目實行簡易計征嗎?

  答:根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建筑工程總包方按照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與分包方在5月1日后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督ㄖこ淌┕ぴS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開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建筑工程總包方按照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與分包方在5月1日后簽訂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

  八、建筑業(yè)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不能抵扣進項稅,但如果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要先認證再做進項稅轉出,還是不認證直接以含稅價進成本呢?

  答:根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相關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因此,為避免用途發(fā)生轉變時,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未認證造成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建筑業(yè)納稅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的,應將專用發(fā)票認證但不進行抵扣,待轉變用途時據以計算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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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分包抵扣金額大于開票金額,是否不用預繳,直接回機構所在地開票,分包抵扣的資料稅務局還需要審核嗎?

  答:分包抵扣金額大于開票金額的,當期不用預繳。納稅人應做好記錄,待取得全部款項時再予以預繳。

  十、建筑業(yè)簡易計稅備案,應在項目所在地備案還是在機構所在地備案?

  答:機構所在地。

  十一、建筑項目采用不同計稅方法的,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處置結余的工程物資如何計稅?

  答:(一)采取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項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處置結余的4月30日前購入的工程物資,應按照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對采取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項目,在5月1日后購進的工程材料,發(fā)生轉讓、變賣和處置等應稅行為的,按照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2016年5月1日后,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先行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后期按照簡易計稅方法建筑工程項目的工程材料實際投入使用的數量和金額,在當期做進項稅額轉出??⒐そY算后,處置結余的工程物資取得的收入按照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總公司為所屬分公司的建筑項目購買貨物、服務支付貨款或銀行承兌,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答: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總公司統(tǒng)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有關規(guī)定的情形,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因此,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總公司統(tǒng)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十三、 哪些建筑業(yè)納稅人適用取消認證?

  答:對納稅信用A級、B級的建筑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使用增值稅發(fā)票管理新系統(tǒng)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不進行掃描認證,通過增值稅發(fā)票稅控開票軟件登錄本省增值稅發(fā)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并勾選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fā)票信息。未納入納稅信用A級、B級的建筑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間也適用取消認證。

  十四、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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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十六、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十七、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如何計算應預繳稅款?

  答: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十八、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如何計算應預繳稅款?

  答: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十九、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如何計算應預繳稅款?

  答: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二十、跨區(qū)縣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能否在勞務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答: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 號)的規(guī)定,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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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問題。

  答: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二十二、甲供材料是否計入建筑服務銷售額?

  答:根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甲供材料不屬于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不計入建筑服務銷售額。

  二十三、銷售建筑服務如何開具發(fā)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 項規(guī)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縣(市、區(qū))名稱及項目名稱。

  二十四、如果一個納稅主體的發(fā)票開具采用主分機方式,請問在企業(yè)名稱和稅號相同的情況下,主分機開票信息中的地址、電話和開戶行賬號能否有多個,即每個分機使用單獨的地址、電話和開戶行賬號?

  答:主分機開票信息需一致,每個分機不得使用單獨的地址、電話和開戶行賬號開具發(fā)票。

  二十五、建筑業(yè)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fā)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如何補繳?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 建筑業(yè)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fā)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yè)稅政策規(guī)定補繳營業(yè)稅。

  二十六、建筑業(yè)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yè)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fā)生退款減除營業(yè)額的,應當如何申請退還?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建筑業(yè)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yè)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fā)生退款減除營業(yè)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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