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審計師《審計理論與實務》重點知識:國家審計機關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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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級審計師《審計理論與實務》重點知識:國家審計機關的權限
國家審計機關的權限
1.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guī)定提供:
(1)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
(2)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shù)據(jù)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
(3)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
(4)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5)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shù)據(jù)的系統(tǒng),以及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xié)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5.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zhí)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的規(guī)定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應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6.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7.提請有關機關予以協(xié)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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