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合同轉讓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合同訂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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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轉讓
(一概念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二)合同權利轉讓
1.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nèi)容,由債權人將合同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2.下列三種情形,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
(1)根據(jù)合同性質(zhì)不得轉讓。不能轉讓的合同權利有以下幾種:
?、俑鶕?jù)當事人之間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雇用合同中雇用人對受雇人的信任。
?、谝赃x定的債權人為基礎發(fā)生的合同權利。如以某個特定演員的演出活動為基礎訂立的演出合同。
?、酆贤瑑?nèi)容中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為義務。如禁止某人在轉讓某項權利后再將該權利轉讓給他人、禁止某人使用某項財產(chǎn)等。
④從權利。從權利是附隨于主權利的權利,從權利隨主權利的轉移而轉移,隨主權利的消滅而消滅,主權利無效,從權利也無效,因此從權利不得與主權利相分離而單獨轉讓。
(2)根據(j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如《擔保法》規(guī)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jīng)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三)合同義務轉移
1.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經(jīng)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2.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3.合同義務的轉移,可以產(chǎn)生如下法律后果:
(1)新債務人成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可以向其請求履行債務或承擔違約責任。
(2)新債務人享有基于原合同關系的對抗債權人的抗辯權?!逗贤ā芬?guī)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從屬于主債務的從債務,隨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
(4)原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若擔保人未明確表示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則擔保責任因債務轉移而消滅。
(四)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五)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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