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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訴訟時效

更新時間:2013-11-04 09:13:0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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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訴訟時效

     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考后交流專區(qū)

  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順利結束,環(huán)球網(wǎng)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前,可以簡單輕松的進行一些知識點的預習。

  訴訟時效

  (一)特征

  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的存在為前提。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3.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外,當事人均應普遍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訴訟時效只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三)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1.訴訟時效的種類

  一般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包括:(1)短期訴訟時效。(2)長期訴訟時效。(3)最長訴訟時效。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1.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時間及效力。

  2.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及效力。

  3.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jīng)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jù)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特殊情況是指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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