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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前串講:個人獨資企業(yè)的事務管理

更新時間:2013-10-18 08:55:0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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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前串講:個人獨資企業(yè)的事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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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事務管理

  可以自行管理企業(yè)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yè)的事務管理。

  1.內部限制(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

  (1)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yè)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解釋】考生需要分清對內、對外的效力:(1)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在企業(yè)內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法定限制(法律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擅自以企業(yè)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yè)相競爭的業(yè)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yè)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yè)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解釋】(1)如果受托人超越了投資人的內部限制,考生應防守的是“第三人是否善意”;(2)如果受托人同本企業(yè)“交易”、“競爭”,考生應防守的是“投資人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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