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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試卷運送、交接、保管和銷毀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13-09-24 10:08:5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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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試卷運送、交接、保管和銷毀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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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qū)縣(自治縣)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

  為了規(guī)范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試卷的運送、交接、保管和銷毀工作,確保試卷安全?,F將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修訂印發(fā)《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試卷運送、交接、保管和銷毀規(guī)定》的通知(會考〔2013〕13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同時重慶市會考辦《關于轉發(fā)全國會考辦〈關于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試卷運送、交接、保管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的通知》(渝會考〔2002〕10號)廢止。

  附件:關于修訂印發(fā)《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試卷運送、交接、保管和銷毀規(guī)定》的通知(會考〔2013〕13號)

  重慶市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

  2013年9月2日

  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試卷運送、交接、保管和銷毀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紙筆考試試卷(以下簡稱試卷)運送、交接、保管和銷毀工作,確保試卷安全,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指試卷包括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紙筆考試各考試級別、科目的試題本、答題卡。

  第三條 試卷啟用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開啟。

  試卷運送、交接、保管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做到保密和安全,嚴防泄密和其他事故發(fā)生。

  試卷運送、交接、保管和銷毀環(huán)節(jié)中直接接觸試卷的人員均為涉密人員。涉密人員應當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四條 試卷運送、交接、保管和銷毀的安全保密工作,實行“統(tǒng)一指導、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

  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以下簡稱部級考試管理機構)負責全國會計資格考試試卷安全保密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考試管理機構)負責試卷在省內各環(huán)節(jié)的安全保密、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運送試卷,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定運送負責人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指定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試卷運送工作。

  (二)制定運送方案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選定符合保密要求的試卷運送單位,并與試卷運送單位共同制定試卷運送方案,包括運送方式、時間、押運人員、安全保密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并與試卷運送單位簽訂《試卷運送保密協議》。

  在運送試卷之前,上下級考試管理機構應就試卷運送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充分溝通。

  (三)明確保密責任

  部級考試管理機構對試卷從保密印刷廠運送至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的安全保密負責。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對試卷從省級考試管理機構運送至地市級考試管理機構的安全保密負責。

  地市級考試管理機構對試卷從地市級考試管理機構運送至各考區(qū)考點或縣級考試管理機構的安全保密負責。

  (四)確定運送方式

  省、地市、縣級考試管理機構之間運送試卷,原則上采取上級考試管理機構往下級考試管理機構送交試卷方式。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在確保試卷安全的前提下,也可確定本省試卷采取由下級考試管理機構前往上級考試管理機構領取試卷的方式。具體運送方式由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確定。

  (五)確定押運人員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應挑選遵守國家和考試管理機構安全保密制度,政治上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的國家公職人員擔任試卷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無直系親屬 、利害關系人參加當次考試。在試卷運送前,應對試卷押運人員進行保密、運送途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聯絡辦法和應急方案等培訓??裳埶趩挝患o檢、監(jiān)察等相關部門的人員監(jiān)督、協助押運試卷。

  (六)確保運送途中安全

  采用公路運送試卷的,應當使用封閉式專車運送;有條件的,可以配備警力和警務專用車。車輛應當具備防盜、防潮、防雨等功能,車廂內應當安裝視頻監(jiān)控設備,并配備2臺滅火器和必要的維修備件。試卷運送前,應當進行車輛檢修并辦理車輛運送途中相關免檢手續(xù)。運送試卷過程中,車輛不得搭載無關的人員、物品。單車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

  采用鐵路運送試卷的,應當乘坐軟臥,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且盡量選擇獨立包廂并全程值守。試卷進出站應當安排專人接送;有條件的,可請鐵路部門配合,采取“門對門”接送試卷。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與地市級考試管理機構送交或領取試卷,一般應在1日內到達??稍诎肴諆鹊竭_的,不應在途中就餐;確需1日以上到達且途中需住宿的,住宿期間車輛應當停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國家所屬機構車庫內,且車上應當配備2名值班人員。

  (七)保持運送信息暢通

  試卷運送途中,押運人員通訊工具應當全天候保持聯絡暢通,定時向本級考試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情況;本級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安排專人跟蹤試卷運送情況,及時提供指導意見。

  第六條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交接試卷應當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一)試卷交接應當在約定的符合保密規(guī)定的場所。

  (二)試卷交接前,交接雙方應當互相核實對方姓名和有效證件;試卷交接時,交接雙方必須保證各有2人以上參加,接收人應當是當地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試卷接收人員。

  (三)試卷交接按照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試卷交接單(附后)逐一清點;確認無誤后,交接雙方均應當在交接單指定位置簽名。

  第七條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保管試卷應當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一)選用符合國家保密要求的場所作為保管試卷的保密室。保密室應當具備防盜、防火、防潮、防鼠功能,并配備符合保密要求的外門、防盜門、鐵窗、報警器等裝置。保密室內外應當架設視頻監(jiān)控設備,不留死角,進行24小時不間斷錄像。保密室至少應設置2道鎖,鑰匙由2人分別掌管。

  (二)試卷存放期間,應當(同時)配備2名以上值班人員24小時值守, 負責試卷的安全保衛(wèi),嚴密監(jiān)控試卷保密室的情況。嚴禁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會客、吸煙、飲酒及向外界泄露試卷存放情況。值班交接時,應當履行交接登記手續(xù)。實行保密室進出登記制度,無關人員不得出入保密室,單獨1人不得出入保密室。嚴禁將無線電話機、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工具以及帶有攝像、錄音功能的器材帶入保密室。上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隨機對試卷保密室情況進行檢查。

  (三)試卷出入保密室,應當實行嚴格登記制度。試卷出入保密室時應當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監(jiān)督清點,并對出入保密室時間、數量、涉及人員、試卷的外包裝是否破損等情況詳細登記、簽字確認。

  (四)各地試卷運送、交接完成后,應當立即報告上級考試管理機構。

  (五)除特殊情況外,試卷在各地的保管、存放期限分別為: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原則上不超過3天;地市級考試管理機構原則上不超過2天;縣級考試管理機構不超過1天。

  (六)各科考試開始前25分鐘,由2名監(jiān)考人員共同領取試卷,并直接回到所在考場,不得以任何理由去其他地方。

  每場考試結束后,監(jiān)考人員應當立即按照規(guī)定程序回收考生的試題本和答題卡(下稱答卷),統(tǒng)一進行清點、封裝,并移交考點內事先確定的保密場所集中保管;各考區(qū)所在地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監(jiān)督。答卷回收后,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最遲于次日送交省級考試管理機構保管。

  (七)當年考試結束后,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將未掃描的本省所有考生答卷及掃描后評閱前的答題信息集中存放在指定保密場所。已掃描的答卷,也應當按保密要求集中保管。

  第八條 答卷的保管期限為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6個月;保密室錄像資料保管期限為12個月。保管期滿后,由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組織銷毀。

  第九條 各地在試卷運送、交接和保管過程中,如遇到下列情況,應當啟動應急預案,防止事態(tài)擴大,并向部級考試管理機構報告。

  (一)發(fā)生試題泄密、被盜、損毀等重大事件。

  (二)與考試科目不符、數量有誤、包裝破損或其他重要問題。

  (三)其他異常情況。

  第十條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嚴禁向其他無關人員透露或提前向相關人員告知下列情況:

  (一)試卷運送路線、運送時間、押運人員、駕駛人員等情況。

  (二)試卷交接地點、交接時間、接收人員等情況。

  (三)試卷保管地點、保管期限、保管人員等情況。

  (四)其他與試卷運送、交接、保管有關的情況。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有關機構和人員,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全國會計考辦于2002年4月30日印發(fā)的《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試卷運送、交接、保管暫行規(guī)定》(財會考[200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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