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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重點解析:合同的擔保-質押

更新時間:2013-09-16 09:18:5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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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重點解析:合同的擔保―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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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擔保―質押

  質押概念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一)權利質押

  【注意】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轉讓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動產質押

  1.質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質權的費用。

  【鏈接】保證、抵押權的責任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抵押權的費用

  2.生效: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注意】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權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流質條款無效: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4.間接占有時的質押: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

  5.約定不明:在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交付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6.質權人對質物的責任

  (1)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但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xié)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理解】轉質:指質權人以其所占有的質物向第三人設定質權。

  7.質權的實現(xiàn):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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