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違約責任的概念與形式
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違約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有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給付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等。
(一)繼續(xù)履行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補救措施
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受損害方可以根據受損害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適當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措施,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過提存履行債務、行使擔保債權等補救措施。
(三)賠償損失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3.賠償損失的方式有三種:(1)恢復原狀,即回復到損害發(fā)生前的原狀;(2)金錢賠償,是賠償損失的主要方式,需加付利息;(3)代物賠償,即以其他財產替代賠償。
(四)支付違約金
1.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2.違約金是對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行為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經濟補償手段,不論違約的當事人一方是否已給對方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
3.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五)給付或者雙倍返還定金
1.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由于二者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具有共性而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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