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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買賣合同風險承擔

更新時間:2013-06-24 09:27:3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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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經(jīng)濟法》買賣合同風險承擔(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賣合同風險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摹霸谕緲说奈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guān)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zhuǎn)移。

  (7)因標的物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8)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wù)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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