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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二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資和減資

更新時間:2013-05-13 09:24:3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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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l0日內(nèi)通知債權(quán)人,并于30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債權(quán)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nèi)”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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