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公司財務(wù)、會計
更新時間:2013-03-26 09: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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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guī)定的彌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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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財務(wù)、會計的作用
二、公司財務(wù)、會計的基本要求
三、公司利潤分配
(一)公司利潤分配的順序
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guī)定的彌補期限;
2.繳納所得稅;
3.彌補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之后仍存在的虧損;
4.提取法定公積金;
5.提取任意公積金;
6.向股東分配利潤。
【提示】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時,一般情況下,應(yīng)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進行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按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進行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二)公積金
1.盈余公積金
(1)法定公積金--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dāng)其累計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2)任意公積金--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從稅后利潤中提取。
2.資本公積金
(三)公積金的用途
1.彌補虧損。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
3.轉(zhuǎn)增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zhuǎn)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zhuǎn)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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