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中級會計職稱 > 中級會計職稱備考資料 >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更新時間:2013-02-21 09:08:3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中級會計職稱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地區(qū)

獲取驗證 立即預約

請?zhí)顚憟D片驗證碼后獲取短信驗證碼

看不清楚,換張圖片

免費獲取短信驗證碼

摘要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

     相關鏈接: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二章知識點匯總

  環(huán)球網校為方便各位同學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學習階段已經開始,小編特此整理搜集了關于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識點,希望廣大考生通過考前的日積月累,以此來幫助大家鞏固知識點,成功獲得中級會計職稱。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合同的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2.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提存后,其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領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五)債權人依法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債的混同)

  三、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

 

 

分享到: 編輯:環(huán)球網校

資料下載 精選課程 老師直播 真題練習

中級會計職稱資格查詢

中級會計職稱歷年真題下載 更多

中級會計職稱每日一練 打卡日歷

0
累計打卡
0
打卡人數(shù)
去打卡

預計用時3分鐘

中級會計職稱各地入口
環(huán)球網校移動課堂APP 直播、聽課。職達未來!

安卓版

下載

iPhone版

下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