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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二章知識點:公司的合并

更新時間:2013-02-20 13:23:1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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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yōu)橐粋€公司的行為,公司分立,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

  第十節(jié)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yōu)橐粋€公司的行為。

  (一)合并的形式

  1、吸收合并(A+B=A)

  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設合并(A+B=C)

  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二)合并的程序

  1、簽訂合并協(xié)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作出合并決議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在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在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決議,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應當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4、通知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l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依法進行登記

  6、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

  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與合并基本一致)

  三、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

  (一)通知和公告的時間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二)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期限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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