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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更新時間:2013-01-28 09:40:4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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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環(huán)球網校為了方便各位同學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學習階段已經開始,小編特此整理搜集了關于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希望廣大考生通過考前的日積月累,以此來幫助大家鞏固知識點,成功獲得初級會計職稱。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 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一)書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定合同時間 

用人單位 

勞動者 

1.用工1個月內 

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不與用人單位簽合同,只能獲得勞動報酬,無經濟補償!

2.用工滿1月未滿1年 

1)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2)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兩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提示:首月不罰;公式:支付工資月數(shù)=工期(月)乘21) 

不與用人單位簽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

3.用工滿1年 

1)立即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2)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3)視為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  

 

  (二)例外情況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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