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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勞動仲裁的裁決

更新時間:2012-12-10 09:29:4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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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節(jié)講述第二章第六節(jié)中勞動仲裁的裁決內容

  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節(jié) 勞動爭議的解決

  三、勞動仲裁

  (4)裁決

  (1)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提示: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2)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l2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 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①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

 ?、趧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圻`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輰Ψ疆斒氯穗[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拗俨脝T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提示: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上述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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