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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講解:第五章第五節(jié)

更新時間:2012-09-18 09:26:5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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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jié) 合同的擔保

  一、擔保的概念和擔保合同的性質

  (一)概念

  擔保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由當事人雙方經過協(xié)商一致而約定的,為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法律措施。

  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二)擔保合同的性質

  1、與主合同的關系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法律規(guī)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2、從合同之間的關系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一債權上數個擔保物權并存時,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3、有關訴訟的關系

  (1)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2)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4)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債權人提起反訴的,保證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結合保證擔保的規(guī)定學習)。

  (5)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6)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共同擔保),當事人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債務人與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三)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

  1、擔保人資格違法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guī)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保證人資格)

  2、擔保行為違法

  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3、擔保物違法

  以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對外擔保違法(程序違法)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yè)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yè)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yè)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yè)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6)根據證監(jiān)會、銀監(jiān)會發(fā)布的《關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jiān)發(fā)[2005]120號)的規(guī)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四)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做了以下規(guī)定:

  1、1/2的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1/3的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3、追償的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4、非合同責任的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特殊責任的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例題?單選題】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下列有關承擔民事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B.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C.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D.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可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答案】C

  【解析】根據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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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證

  (一)保證的概念

  1、保證的概念

  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舉例】

  假設,乙企業(yè)需要流動資金向甲銀行借款,為保證該借款到期甲銀行能收回,丙企業(yè)與甲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乙企業(yè)到期不能償還借款,丙企業(yè)保證代為償還。三方法律關系為,甲乙之間是借款合同(主合同)的當事人;甲丙之間是保證合同(從合同)的當事人,乙是保證關系中的被保證人。

  法律關系如圖所示:

  2、共同保證的概念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為共同保證。

  共同保證中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舉例】

  共同保證: 保證人丙丁約定保證份額的為按份共同保證

  保證人丙丁未約定保證份額的為連帶共同保證

  (二)保證人

  1、保證人的一般規(guī)定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保證人的限制規(guī)定

  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但是,在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為保證人;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三)保證合同與保證方式

  1、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也成立。

  【舉例】

  假設,乙企業(yè)需要流動資金向甲銀行借款,為保證該借款到期甲銀行能收回,丙企業(yè)與甲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乙企業(yè)到期不能償還借款,丙企業(yè)保證代為償還。三方法律關系為,甲乙之間是借款合同(主合同)的當事人;甲丙之間是保證合同(從合同)的當事人,乙是保證關系中的被保證人。

  法律關系如圖所示:

  【提示】

  保證合同的其他形式:(1)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3)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2、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先訴抗辯權)。

  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

  ①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

 ?、谌嗣穹ㄔ菏芾韨鶆杖似飘a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郾WC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舉例】

  假設,乙企業(yè)需要流動資金向甲銀行借款,為保證該借款到期甲銀行能收回,丙企業(yè)與甲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乙企業(yè)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時,丙企業(yè)才保證代為償還。按照一般保證的適用,債權人甲銀行應當通過各種手段,包括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確認乙企業(yè)“不能”償還到欠債務“后”,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債務人和保證人承擔相關責任是有順序如圖提示:

  (2)連帶責任保證

  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舉例】

  假設,乙企業(yè)需要流動資金向甲銀行借款,為保證該借款到期甲銀行能收回,丙企業(yè)與甲銀行簽訂保證合同,雙方約定丙企業(y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或未約定保證的方式。按照連帶責任保證的相關規(guī)定,一旦發(fā)生乙企業(yè)到期不能償還借款的情況,債權人甲銀行既可以要求債務人乙企業(yè)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也可以要求保證人丙企業(yè)承擔保證責任,兩者的責任不分先后,債權人選擇具有清償能力的債務人或保證人均可。

  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和保證人承擔相關責任沒順序先后之分

  (3)推定保證方式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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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范圍

  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債權讓與與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另有約定除外

  3、債務轉移的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4、共同擔保的保證責任(保證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

  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為共同擔保。

  共同擔保中保證責任確定的規(guī)則:

  (1)有約定的: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可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2)沒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

 ?、賯鶆杖俗约禾峁┪锏膿5?,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保證在物的擔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與物的擔保居于同一清償順序。

 ?、廴绻WC與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其中一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則只能向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另外一個擔保人追償。(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舉例】

  假設:乙企業(yè)向甲銀行借款100萬元。其中用價值80萬元自有財產B作抵押擔保,又請戌作保證擔保人。乙企業(yè)用B財產作抵押與甲銀行形成抵押擔保關系。甲銀行與戌形成保證擔保關系。在同一債權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屬于共同擔保。

  共同擔保法律關系如圖:

  5、債務合同變更的保證責任

  (1)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6、其他情形下的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jiān)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jiān)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jiān)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7、債務人破產與保證責任

  (1)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2)債權人不申報債權的,應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前,可以預先申報破產債權行使追償權(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參加破產財產分配,以免發(fā)生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因債務人破產財產已分配完畢無法行使追償權的情況。

  (3)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申報破產債權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對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部分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8、保證責任的免除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例題?多選題】甲向乙借款10萬元,丙和丁在該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欄內分別簽名。合同未約定保證方式及保證人的擔保份額。借款期限屆滿,甲無力償還債務。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乙應首先起訴甲,丙和丁享有先訴抗辯權

  B.乙有權直接要求丙和丁承擔償債責任

  C.丙和丁對10萬元的保證責任承擔按份責任

  D.丙和丁對10萬元的保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BD

  【解析】根據規(guī)定,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A選項錯誤。數個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所承擔擔保份額的,為連帶共同保證,C選項錯誤。

  【例題?判斷題】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同意轉讓的債務,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

  【答案】×

  【解析】根據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期間

  1、概念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

  2、期間的確定

  (1)有約定按約定

  (2)未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3)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3、逾期后果

  (1)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一般保證的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舉例】

  假設,乙企業(yè)需要流動資金向甲銀行借款,為保證該借款到期甲銀行能收回,丙企業(yè)與甲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乙企業(yè)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時,丙企業(yè)才保證代為償還。保證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一般保證的適用,債權人甲銀行首先應當通過各種手段,包括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確認乙企業(yè)“不能”償還到欠債務“后”,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在保證期間應當按照上述規(guī)定,債權人甲銀行先起訴債務人乙企業(yè),此時保證人丙企業(yè)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如果債權人甲銀行沒有在保證期間起訴債務人乙企業(yè),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丙企業(yè)的保證責任免除(相當于債權人放棄)。

  (2)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舉例】

  假設,乙企業(yè)需要流動資金向甲銀行借款,為保證該借款到期甲銀行能收回,丙企業(yè)與甲銀行簽訂保證合同,雙方約定丙企業(y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方式;保證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連帶責任保證的相關規(guī)定,一旦發(fā)生乙企業(yè)到期不能償還借款的情況,債權人甲銀行既可以要求債務人乙企業(yè)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也可以要求保證人丙企業(yè)承擔保證責任。按照上述保證人應當在保證期間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規(guī)定,債權人甲銀行應在保證期間起訴保證人丙企業(yè),如果債權人甲銀行沒有在保證期間起訴保證人丙企業(yè),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丙企業(yè)的保證責任免除。

  (五)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1、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護民事權利請求的法定期限。

  2、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的起算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3、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的起算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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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抵押

  (一)概念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舉例】

  乙企業(yè)向甲銀行借款1000萬元。其中用價值1800萬元A房產作抵押擔保,乙企業(yè)用房產作抵押與甲銀行形成抵押擔保關系。如圖:

  【提示】

  抵押當事人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其中抵押權人就是債權人,抵押人即抵押財產的所有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能是第三人。設定抵押權,抵押人必須對設定抵押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二)可以抵押的財產

  1、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8)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9)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一物重復抵押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的效力。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3、動產抵押

  經當事人書面協(xié)議,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yōu)先受償。但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4、城市的房與地的抵押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5、鄉(xiāng)村的房與地的抵押

  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6、未完工的抵押

  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7、農作物抵押

  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耕地)

  8、公益單位財產的抵押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9、共有財產的抵押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10、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zhí)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三)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例題?多選題】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可以用于抵押擔保的財產有( )。

  A.農村承包經營戶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

  B.依法被監(jiān)管的財產

  C.以股份有限公司以轉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

  D.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所有的房屋

  【答案】ACD

  【解析】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不得抵押。

  (三)抵押合同及抵押物登記

  1、抵押合同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2、流質條款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3、抵押物登記

  (1)抵押合同、抵押權登記生效的

  當事人以法律規(guī)定的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作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僖詿o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②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

  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登記部門未作規(guī)定,當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門或者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登記的效力。

 ?、垡粤帜镜盅旱模瑸榭h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芤院娇掌?、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⑤以企業(yè)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抟越ㄖ锖推渌恋馗街?、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抵押合同、抵押權簽訂生效的

  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舉例】登記對抗

  甲以自有的摩托車作抵押向乙借款5000元,甲乙簽訂了抵押合同,乙的抵押權設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在抵押期間,甲擅自將該車賣給了善意第三人丙,并已交款付車,辦理完過戶手續(xù)。根據“當事人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設立。未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guī)定,乙不得對抗第三人丙。

  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例題?單選題】2011年5月11日,A公司與B銀行就借款事宜口頭達成協(xié)議,5月13日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并以公司辦公樓作為抵押,于5月15日簽訂了抵押合同,5月18日抵押合同依法辦理了登記。該抵押合同生效日為( )。

  A.5月11日

  B.5月13日

  C.5月15日

  D.5月18日

  【答案】D

  【解析】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以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財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房屋屬于法定應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故該抵押合同于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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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抵押的效力

  1、抵押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的效力關系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2、抵押權對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效力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孳息的清償順序:

  (1)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2)主債權的利息;

  (3)主債權。

  3、抵押權對已存在租賃權的效力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4、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5、抵押權轉移及消滅的從屬性

  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6、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毀損的處理

  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yōu)先受償。

  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7、其他情況下的抵押權效力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提示】

  有關附和:指不同所有人之物密切結合在一起而成為一種新物。各物雖可識別,但使其分離則經濟上不合理。(如建筑物構件墻面與門窗)

  有關混合:指不同所有人之動產摻和、融合在一起而成為一種新物;混合后各原物已達到憑視覺不能識別的程度。(如酒與酒的混合)

  有關加工:指將他人之動產加工制造成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物。(如玉石加工成玉器)

  (五)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1)條件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主合同到期)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2)方式

  ①協(xié)議

 ?、谠V訟

  (3)程序

  先協(xié)議;未達成協(xié)議則可請求法院。

  【提示】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xié)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4)價格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2、抵押權的順位及確定抵押權次序的規(guī)則

  (1)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舉例】

  假設債務人乙先后與債權人銀行甲、丙、丁的簽訂了借款合同,戊以其自己的A財產(價值1000萬元)作抵押擔保。各債權人因抵押人戊A財產的擔保,享有抵押權成為擔保法律關系中的抵押權人。原交易為順位第一位甲債權500萬元、第二位丙債權300萬元、第三位丁債權200萬元。

  有關放棄抵押權或者變更抵押權的順位:

  債權人 債務人

  1甲銀行

  2丙銀行 乙

  3丁銀行

  抵押財產 財產A 戊 抵押人

  若抵押權人丁與抵押人戊協(xié)議從第三順位提前到第一順位,未經甲、丙書面同意,不得對抵押權人甲、丙產生不利影響,包括不因丁抵押權提前,而影響甲、乙抵押權的完整實現。

  (2)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舉例】

  乙企業(yè)向甲銀行借款100萬元。其中用價值80萬元自有財產B作抵押擔保,又請戌作保證擔保人。乙企業(yè)用B財產作抵押與甲銀行形成抵押擔保關系。甲銀行與戌形成保證擔保關系。

  一旦抵押權人甲銀行放棄對B財產的抵押權,其他擔保人(保證人)戌在抵押權人甲銀行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擔保財產80萬元)免除擔保責任。除非保證人戌承諾仍然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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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共同擔?!?/P>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不足部分才有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順序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序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

  【舉例】

  債務人乙企業(yè)向甲財務公司借款50萬元,抵押人戊用其A財產設定抵押擔保。之后丙企業(yè)與丁公司訂立買賣合同,為擔保買方丁企業(yè)能依約給付貨款,戊用A財產為該合同又作了第二次抵押擔保。不久戊擴大業(yè)務將甲財務公司兼并(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抵押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于一人):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簡單理解甲公司的抵押權并不因被兼并(抵押權與所有權歸屬于一人)而消失。

  有關順序在先抵押權與該財產所有權歸屬一人的理解: (甲被戊兼并:抵押權與所有權歸屬于一人)

  (4)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的清償順序: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舉例】

  乙向A銀行借款100萬元,以自己的S成套設備設定了抵押,4月1日,雙方按照規(guī)定向設備所在地工商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之后乙又向B銀行借款300萬元,仍用自己該套設備設定了抵押,4月10日,雙方按照規(guī)定向設備所在地工商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乙到期不能償還債務,設備拍賣所得價款350萬元,按照規(guī)定應該先全部清償A的100萬元,剩余的250萬元清償給B。

  3、對惡意抵押的限制

  (1)惡意串通的

  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2)惡意行為的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提供擔保遭到拒絕時,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提前行使抵押權。

  (六)最高額抵押

  1、概念

  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情形。

  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fā)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fā)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fā)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

  【舉例】

  甲企業(yè)預計在2011年將連續(xù)向乙銀行貸款,甲企業(yè)以自己的廠房設定2000萬元的最高額(設定額度)抵押,債務人甲企業(yè)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廠房的拍賣價款為2500萬元:(1)如果2011年實際借款為1800萬元,則債權人乙銀行以1800萬元為限對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2)如果2011年實際借款為3000萬元,則債權人乙銀行的抵押權以最高額2000萬元(設定額)為限主張優(yōu)先受償,對超出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權。

  2、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3、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質押

  (一)動產質權

  1、概念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該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提示】質押與抵押的區(qū)別:

  (1)質押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或者權利,但不能是不動產;抵押的標的物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2)質權的設定必須移轉質物的占有;抵押權的設定不要求移轉抵押物的占有。

  (3)由于抵押權設定不移轉占有,因此抵押人可以繼續(xù)對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由于質押移轉標的物的占有,因此質押人雖然享有對標的物的所有權,但不能直接對質押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

  2、質押合同

  書面形式

  3、質押合同生效、質權設立

  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4、流質條款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5、間接占有

  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

  6、質押財產

  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7、質物保管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質權實現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權利質權(質權設立)

  1、概念

  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權利交付債權人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該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權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2、出質權利種類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3、出質的基本規(guī)則

  (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例題?多選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下列選項可以設定質押的有( )。

  A.提單

  B.公司債券

  C.建筑物

  D.匯票

  【答案】ABD

  【解析】質押分為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不動產的收益權(應收帳款)可以質押,但不動產(建筑物)本身不能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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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留置

  (一)留置與留置權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是一種合同的擔保方式。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二)適用范圍

  留置權適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權的實現

  1、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3、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例題?多選題】在下列合同關系中,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的有( )。

  A.甲倉庫與乙工廠約定,由甲倉庫保管乙工廠的完工產品

  B.丙運輸公司與乙工廠約定,負責運輸乙工廠的設備

  C.丁工廠將一批設備租給乙工廠使用

  D.戊加工廠按合同約定為乙工廠加工設備配件

  【答案】ABD

  【解析】根據規(guī)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及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租賃合同不適用留置擔保方式。

  六、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及性質

  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即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定金在合同訂立時是合同的擔保措施;在合同履行中成為對違約行為人的處罰措施。

  (二)定金罰則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三)定金數額

  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四)合同形式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五)定金效力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六)解約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

  (七)定金罰則的適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例題?判斷題】甲、乙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將100噸大米賣給乙,合同簽訂后3天內交貨,交貨后10天內付貨款; 合同簽訂后乙應向甲交付5萬元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時生效。合同訂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貨物, 乙收貨后無異議。付款期限屆滿后,乙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為由拒絕付款。乙不付款的理由成立。 ( )

  【答案】×

  【解析】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本案中,主合同已經履行,因此主合同生效,乙不能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為由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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