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講解:第五章第三節(jié)
第三節(jié)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一般規(guī)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提示】
注意區(qū)分合同生效不同于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后果。是通過要約、承諾完成的。
合同生效是一個價值判斷,考察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能否發(fā)生法律所認可的效力。
(二)有效的合同應具備的條件
1、主體資格條件(該條件欠缺,可能導致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1)自然人當事人
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2)企業(yè)(非自然人)
必須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為能力,同時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有關部門授予的權限范圍內簽訂合同。
2、意思表示真實條件(該條件欠缺,可能導致合同為可撤銷合同)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的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想法。
3、合法條件(該條款欠缺,合同為無效合同)
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從目的到內容都不能違反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能違背社會公德、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幾種特殊的生效合同
1、合同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提示】
第一,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合營合同、合作合同均屬于批準生效的。
第二,《擔保法》規(guī)定,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航空器、船舶、車輛等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條件的合同
附條件的合同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tài),并以其將來發(fā)生或不發(fā)生作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條件。
【舉例】附生效條件的
王某將一間平房出租給張某,雙方簽訂房屋出租協(xié)議,同時約定王某兒子辦妥出國簽證,租賃合同生效。王某兒子辦妥出國簽證為該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
【舉例】附解除條件的
王某將一間平房出租給張某,雙方簽訂房屋出租協(xié)議,同時約定一旦王某兒子結婚,租賃合同解除。王某兒子結婚為該租賃合同解除的條件。
(2)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fā)生或終止。
【舉例】附生效期限的
甲公司與乙餐廳1月15日訂立午餐供應協(xié)議,雙方約定,自2月10日春節(jié)假期過后乙餐廳開始送餐。
【舉例】附終止期限的
乙公司向甲藥廠提供酒精,雙方供應合同約定的期限自2010年1月15日至201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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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效合同
(一)概念
無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fā)生履行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
(二)無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6、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7、此外,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 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營規(guī)定的除外。
(三)屬于部分無效合同的情形
1、約定了免除或限制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應承擔責任的條款的合同。
2、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傷害責任條款的合同。;
3、約定了違法的違約責任或解決爭議的方式;
4、約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的責任條款的合同。
(四)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五)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關財產的處理)
1、無過錯的處理
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2、有過錯的處理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3、故意違法的處理
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三、可撤銷合同
(一)概念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二)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1、可撤銷合同被撤銷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教材有錯別字)
2、可撤銷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3、可撤銷合同的變更或撤銷要由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xiàn);
4、可撤銷合同的變更或撤銷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做出。
(三)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提示】
可撤銷合同的第3項情形應當與無效合同的第1項情形加以比較:如果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如果盡管也是采取了同樣的手段,但是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則屬于可撤銷合同。
(四)可撤銷合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由于撤銷權的行使具有溯及力,被撤銷的合同與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被撤銷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對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撤銷權的行使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提示】
注意區(qū)分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與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銷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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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效力待定合同
(一)概念
是指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tài),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補救。在沒有采取補救措施之前,稱之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其中的“善意”是指相對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與其訂立合同的人欠缺相應的行為能力。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2)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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