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考點解析:票據的一般規(guī)定(9)
四、票據追索
(一)票據追索適用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據到期日前,持票人對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4)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提示: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條件是作為主債務人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喪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權利(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了,才能行使第二次權利(追索權)。
【例題】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可以行使追索權的情形有( )。
A、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 B、匯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的
C、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逃匿的 D、匯票到期日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答案:ABCD
(二)被追索人的確定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例題1】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
答案:√
【例題2】甲簽發(fā)一張匯票給乙,匯票上記載有收款人乙、保證人丙等事項。乙依法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戊。戊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不獲付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應當承擔該匯票債務責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持票人戊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時,可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償還義務人包括出票人(甲)、保證人(丙)、背書人(乙、丁)。
(三)追索的內容
(1)最初追索權的客體。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的客體。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即可從持票人處取得票據、有關拒絕證明和利息、費用的收據,并可據此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镀睋ā芬?guī)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四)追索權的行使
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3日)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提示: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例題1】銀行匯票被拒絕承兌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該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
答案:√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關金額及費用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下列各項中,屬于被追索人可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清償的款項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B、被追索人發(fā)出追索通知書的費用
C、被追索人已清償的全部利息
D、持票人因票據金額被拒絕支付而導致的利潤損失
答案:ABC
解析:根據規(guī)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因此,選項D中所說的利潤損失是不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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