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 預習輔導:第八章節(jié)(7)
第三節(jié)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lesson$
一、反壟斷法律制度
(一)反壟斷法律制度概述
我國現(xiàn)行反壟斷法是指2007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從法的體系來看,反壟斷法是經濟法體系中市場規(guī)制法的重要部門法之一。從法域歸屬看,反壟斷法屬于公法。從法的作用看,反壟斷法是保障市場競爭公平、自由和秩序的重要部門法,被稱為“經濟憲法”。壟斷行為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壟斷的客觀方面是壟斷行為而非壟斷結構。(2)壟斷的主體是經營者或者利益代表者。(3)壟斷的主觀方面是牟取超額利益。(4)壟斷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競爭。完全的市場競爭要比不完全競爭給社會整體帶來的更多的效率、公平和社會福利。(5)壟斷具有違法性。
提示:根據國外反壟斷立法的通例,壟斷行為的主要表現(xiàn)為三大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聯(lián)合限制競爭和經營者集中。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1、認定市場支配地位需考慮的因素;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1)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2)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3)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4)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5)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重點)
(1)壟斷高價和壟斷低價。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的行為。
(2)掠奪性定價。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屬于理由正當:
(一)銷售鮮活商品;(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三)季節(jié)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yè)降價銷售商品。
(3)拒絕交易。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的行為。
(4)獨家交易。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的行為。
(5)搭售。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在銷售其市場份額高的商品和服務時,搭配銷售其市場份額低的商品和服務的行為。
(6)差別待遇。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設定不同的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的行為。
提示: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guī)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例題】根據反壟斷法的規(guī)定, 對于經營者從事的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進行違法性認定時,無需考慮行為是否有正當理由的是()
A、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 B、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C、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 D、搭售商品
答案:A
解析: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屬于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無須考慮行為是否有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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