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jīng)濟法》:經(jīng)濟法律關系(11)
(二)行政復議程序
1、復議申請
(1)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判斷題)
【例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無論人民法院是否已經(jīng)受理,都可以同時申請行政復議。 ( )
【答案】×
2、 復議管轄。
(1)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同級復議)
【例題】乙公司對甲市A區(qū)國稅局的某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受理乙公司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是( )。
A、A區(qū)人民政府
B、甲市國家稅務局
C、A區(qū)國家稅務局
D、甲市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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