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jīng)濟法》:合同法律制度(17)
五、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jīng)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chǎn),并有權就該動產(chǎn)優(yōu)先受償。
1、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內,除了留置物本身以外,留置權的效力還及孳息。
解釋:根據(jù)《物權法》規(guī)定,留置的財產(chǎn)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3、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后,應當給債務人確定一個履行期限(該履行期限應當為2個月以上),債務人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債務時,留置權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4、在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中可以產(chǎn)生留置權。
【例題】下列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義務時,另一方可依法行使留置權的有( )。
A、保管合同
B、建設工程合同
C、貨物運輸合同
D、行紀合同
答案:ACD
解析:在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中可以產(chǎn)生留置權。
六、定金
1、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概念解釋:“定金”與“訂金”不同。“訂金”相當于預付款,是合同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款項,無擔保作用。
2、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3、定金罰則的適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例題】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可以約定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該金錢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該金錢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收受該金錢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該種性質的金錢在法律上稱為( )。 (2008年)
A、保證金
B、預付款
C、違約金
D、定金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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