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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級經濟法》: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27)

更新時間:2010-08-06 09:07:0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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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節(jié) 破產清算

  一、破產宣告

  1、人民法院依法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解釋: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如破產人代管的財產,基于租賃、代銷、寄存、加工等原因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等,都不能稱為破產財產。

  2、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蛘邽閭鶆杖饲鍍斎康狡趥鶆盏?

  (2)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3、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舉例:A企業(yè)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A以設備提供抵押,B對該設備有優(yōu)先受償權,如果設備拍賣價款為100萬元,那么B可以全部行使,如果B放棄了優(yōu)先權,100萬元的設備屬于破產財產;如果B不放棄優(yōu)先權,如果設備拍賣價款為80萬元的情況下,剩余未優(yōu)先清償的20萬元屬于B的普通債權。

  二、破產財產的分配

  1、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螅勒障铝许樞蚯鍍敚?/p>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解釋:(1)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產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yè)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例題】根據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款項中,應當從破產財產中最先撥付的是( )。A、破產企業(y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B、破產企業(yè)所欠稅款

  C、銀行貸款

  D、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答案:D

  2、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通過

  (1)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額的1/2以上。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分配方案對全體債權人有約束力。

  (2)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zhí)行。

  提示:(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xié)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2)債權人會議表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時,經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實施

  (1)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管理人依照規(guī)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該債權人。

  (2)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3)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例題】根據新頒布的《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在破產財產分配時債權人債權數額仍沒有確定的,破產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定期間債權人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該一定期間為( )。(2007年)

  A、2年 B、1年

  C、6個月 D、2個月

  答案:A

  解析:根據規(guī)定: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內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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