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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級經濟法》:房產稅法律制度(19)

更新時間:2010-07-22 09:06:5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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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計稅依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4、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例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例題】按照我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下列有關資源稅課稅數量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開采或者生產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B、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C、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以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D、不能準確確定的,以稅務機關折算的數量為計稅依據

  答案:BCD

  解析:此題考核點是測試資源稅關于如何確定計稅依據的規(guī)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因此選項A是錯誤的。

  六、應納稅額計算

  1、資源稅采用從量定額征收,稅率為定額稅率。

  2、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例題13•計算題】某礦山11月份開采非金屬礦3萬噸(單位稅額8元/噸),其中銷售了2萬噸,自用0.5萬噸。計算該礦山11月份應納資源稅稅額。

  解析:根據資源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礦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應納資源稅稅額=(2+0.5)×8=20(萬元)

  提示1:納稅人開采或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征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征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提示2: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單獨核算征稅數量;為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征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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