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具體合同詳解(2)
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1、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的,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屬于單務、無償、諾成合同。
1、贈與人的義務
(1)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chǎn)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的財產(chǎn)有瑕疵或者保證贈與的財產(chǎn)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合同的撤銷(重點)
(1)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zhuǎn)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無論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是否轉(zhuǎn)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性質(zhì)或者經(jīng)過公證,贈與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②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3、撤銷權的時效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nèi)”行使。
【例題1】甲答應贈與乙1000元,資助乙的一項發(fā)明。甲在給乙500元以后,就不再給了,乙認為甲答應贈與就應全部贈與,于是向甲索要另外500元。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應再給乙500元,否則即違約
B、贈與合同無效
C、甲可向乙要求返還已給的500元
D、贈與500元的合同有效,另500的贈與可以撤銷
答案:D
【例題2】甲曾表示將贈與乙5000元,且已實際交付乙2 000元,后乙在與甲之子丙的一次糾紛中,將丙毆成重傷。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可以撤銷對乙的贈與
B、丙可以要求撤銷其父對乙的贈與
C、甲應在丙被毆傷6個月內(nèi)行使撤銷權
D、甲有權要求乙返還已贈與的2000元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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